欢迎光临普罗法务律师法律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

    公司面对性骚扰女员工的管理人,只能沉默?

    张女士是一家销售公司的员工,陈某是她的主管。一天,张女士向公司反映,她在向陈某汇报工作的时候,陈某对自己有非礼行为。事发后,公司找到陈某进行谈话并录音,但是,陈某坚决否认这件事情。三天后,公司以陈某存在对下属女职工多次进行言语行为骚扰额侮辱为由,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庭上,公司对于陈某党总骚扰侮辱女同事,仅童工了当事人张女士的书面陈诉。在公司的调查谈话录音中,陈某也否认存在在行为,所以没有确凿证据。法院裁决,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公司解除陈某的依据不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规定,自然然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11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现实中,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被认定违法解除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没有发生过性骚扰行为的比例高达75%。原因在于,骚扰行为,往往在私密环境中突然发生,较少留下人证、物证、书证,给取证造成困难。很多被侵害的女员工担心成为流言蜚语的对象,而选择沉默或者离职,既没有当场拒绝,时候也没有及时举报,这无疑给用人单位后续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实践中,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多为受害人者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做出解除劳工合同的决定,将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

     

    普罗权彰律师团队成立以来经手案件上千起,均取得满意结果,我们有专业处理民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的团队,如果您遇到上述纠纷,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400-057-3132  13530053568(微信同号)

                                                   

     

    我们的优势

    1.品牌律所,超过500名执业律师、专家、顾问、专业人员,全国多家分所律所最新资讯

    2.收费清晰均有发票,无任何隐形消费

    3.每个案件均有律师助理实时跟进反馈


    4. 各种类型的专项律师团队
    我们有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屋、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公司法等各个领域的优秀专项律师团队


    5.案件经验丰富,均有成功案例判决书,口碑俱佳~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