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企业或工厂遇到货款收不回来?恶意拖欠货款这类货款纠纷的问题,想起诉又诸多犹豫,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福田货款纠纷律师分享一则成功追回货款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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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东莞市XX钢材店(以下简称“钢材店”)
被告:东莞市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纠纷)
【案件情况】
钢材店与塑料公司于2013年1月开始有生意往来,钢材店为供货方,塑料公司为收货方。塑料公司一直拖欠伯特利钢材店2013年3月份部分货款25565元、2013年4月份部分货款25328.5元、2013年5月份部分货款538.6元,合计51432.1元。
钢材店多次催缴塑料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但塑料公司仍未交付。无奈之下,原告联系我所并委托所里擅长买卖合同纠纷的刘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该笔借款。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塑料公司支付钢材店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合计56853.9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塑料公司承担。
【律师办案概括】
刘律师接受服装行委托后,详细询问了货物买卖的详细经过,收集货物交付、合同、送货单等证据,并确认了送货单上的签字人的身份,随后及时提起了诉讼,保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钢材店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为证。送货单为原件,有塑料公司员工签名,并且部分送货单加盖了塑料公司公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确认钢材店与塑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钢材店依约向塑料公司履行了送货义务,塑料公司应支付伯特利钢材店2013年3月至5月期间的货款分别为90565.36元、25328.5元、538.6元。
材店主张塑料公司已经支付了2013年3月的部分货款,当月货款尚欠25565元,该主张有利于塑料公司,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采信。现货款的支付期限已经届满,伯特利钢材店要求塑料公司支付货款5143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逾期付款利息以51432.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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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书支持我方请求,被告塑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钢材店支付货款5143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建议】
买卖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就是货物交付但买方迟迟不支付货款,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时当事人的利益无法保证,建议在每次货物交付时签署买卖合同,详细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在货物交付时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货物按约定交付了,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另外,对于送货单要注意保存,并且建议让购方负责人或员工在收货单或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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