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丈夫因车祸去世,其公婆趁其不注意的时候带走了她5岁的儿子。此后,王某曾多次去公婆家要回孩子,但其公婆都将其拒之门外,避而不见。王某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母亲,公婆无权将孩子抢走。公婆认为他们唯一的儿子已经没了,现在只剩下一个孙子,也就是他们家只有这一个血脉了,孩子应该留在他们家,遂不愿王某将孩子带回。那么,到底谁才是孩子的监护人呢?
王某五岁的儿子作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
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王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当是第一顺位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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