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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一定是自己的吗

    周某是独生子女,24岁与刘某登记结婚。27岁时,周某父母拿出80万积蓄作为作为首付款为夫妻俩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由周某签署,房贷由周某的公积金支付。周某29岁时,因感情不和夫妻二人离婚。刘某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周某认为这房子是自己父母处的首付款,房贷也是自己还的。房子是父母赠与自己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两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官分析,周某的父母对所购发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所有权。所以,周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后混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实际上也是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是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周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周某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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