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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吴庆有律师成功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谢某刑事辩护

    2017726日,谢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嫌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辑私分局羁押,同月28日大鹏海关辑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萍批准,于2017828日被大鹏海关辑私分局逮捕。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吴庆有律师接受谢某家属的委托,在办理完相应委托手续后,立即前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刑事会见当事人谢某,了解案件具体细节。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50万)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25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庆有律师依法对案件卷宗进行审阅,结合以往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庆有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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