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2日,陈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5月27日,嫌疑人家属拨通了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律师事务所根据嫌疑人家属的基础描述情况,指派了本所优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吴庆有律师接待当事人家属。经过交谈后,家属对刑事辩护律师吴律师充分信任,立即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委托合同。
5月30日,吴律师带上当事人家属授权委托书以及律所开具的刑事会见所函会见了嫌疑人陈某。陈某向吴律师陈述了案件经过以及笔录真实情况。
2018年8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吴庆有律师依法履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向审判长及审判员提交了辩护词。法院依法审理案件,非常重视辩护律师吴庆有提交的辩护词,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终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件。
最终,法院采纳刑事辩护吴庆有律师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某的抢劫行为构成犯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形。
2、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
3、被告人陈某是初犯,是临时起意犯罪,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