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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法律问题归纳|律师咨询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股东名册记载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股东权利的行使,在公司纠纷案件属于基础问题。但在实务中,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类案件很少单独出现,经常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增资纠纷等案件合并。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因转让方股东怠于通知公司变更登记产生的纠纷。二是因公司不履行记载义务产生的纠纷。

在考虑如何处理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股东名册”的作用及其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具有确认和证明股东身份的作用,也即是说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主张行使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此规定表明法律认可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也即是说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是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即可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否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的权益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一般仅限于股东与公司之间,案件的管辖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中的诉求一般为变更股东名册记载,均不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请求一般也表述为确认原告为公司股东,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证据收集方面主要从形式证据和实质证据两方面,形式证据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会议材料、股权转让协议等,实质证据主要是指实际出资的材料。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几种特殊情形归纳:

1、无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已达上限;公司已经注销;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实际出资人的显名问题:隐名股东显名首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代持股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以及符合人合性。主要规定于《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需要提出显名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显名不具有表决权。

3、股权确认之诉之后再提起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之诉不属于重复起诉: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之诉是要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之诉,与股权确认之诉不属于同一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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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成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经手案件上百起,案件经验丰富,赢得多位当事人的肯定,塑造业内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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