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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个人信息安全吗?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毅律师告诉你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王毅律师

 

“喂,张先生你好,请问你位于某某位置的房子最近有考虑出租或出售吗?”“李小姐你好,请问你最近需要办理贷款吗?”类似这样的电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更有甚者,“人肉”个人信息在网络上也是屡见不鲜。

在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已经成为重大社会问题,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基本生产要素,也是各方竞相争取的资源,这里面有利益,也就难以避免非法买卖,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就显得越发重要。

所幸,我们国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越来越重视。今年公布的《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其中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被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则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人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还在行政处罚范畴对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予以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文将通过如下几个方面对个人信息做一个解读。

 

一、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近期网上关于清华大学教授反对小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其反对理由就是担心个人信息泄露。那么,人脸(或者指纹)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呢?根据《民法典》及《办理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的上述规定,显然这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尤其是《民法典》规定的更直接,这些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系个人信息的一种。因此,清华大学教授的反对是有道理的!

 

二、侵犯个人信息的表现方式主要有哪些?应当如何应对?

 

(一)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

随着数据时代的来临,人们都喜欢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上网,在上网过程中经常需要安装APP,我们经常可以在新闻上看到有APP后台存在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


应对办法: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害人可以选择向公安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因此,若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3、被侵权人也可以向监管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违法责任。

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个人信息处理不当

《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因此,相关单位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对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具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处理不当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是两种:擅自披露个人信息(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将未及时归还欠款的债务人详细个人信息披露到网上,超出必要限度)、擅自提供个人信息。

应对办法:

1、向公安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办理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2、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向相关部门投诉,追求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责任。

除此之外,人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一些商家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后,不时向消费者发送信息甚至拨打电话进行营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可见,商家的这种营销行为是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投诉。

(三)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未能给予重视

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面对信息主体的投诉时,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不予重视。比如: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信息主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并未及时采取措施。

甚至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针对他人个人信息实施侵犯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


应对办法:

1、如果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可以向公安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向法院起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侵权责任。

3、向相关部门投诉,追求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责任。


(四)未能正确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

根据《办理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应对办法:

1、向公安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必须要强调的是,构成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必须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为前提条件。

2、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3、向相关部门投诉,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违法责任。对此,《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有详细规定。

总之,若行为人涉及民事侵权的,信息主体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含删除信息、损害赔偿等;若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包含通报批评、罚款、行政拘留等;若行为人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则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准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侵犯个人信息可能衍生的犯罪

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领域,除了传统的医疗、快递、通信等领域以外,新兴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手机APP等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在这些领域中,非法获取、贩卖个人信息犯罪大多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要进行下一步违法犯罪。

例如: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的网络诈骗、网络盗窃、敲诈勒索等衍生犯罪。笔者认为,打击这些犯罪固然重要,但是积极督促网络运营者,包含电商平台、通信服务提供者、网络社交平台等,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积极进行自查活动,从源头上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更为重要。

 

四、结语

当前,我国仍然面临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全国各地在应对疫情时都采取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办法作为应对疫情的措施之一,例如:登记个人信息、收集新冠疫情绿码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政府以及各单位的行为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因此,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全国十四亿人口的个人信息如何做到不被泄露,则是相关部门需要予以重视的。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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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法学学士;

专注领域

专注于刑事辩护和民商事领域的案件代理。
在2019年就成功办理三例获得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有多例案件获得司法部门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另外,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作为被告代理人介入案件后,提交大量证据材料和代理意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被告方意见,认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并非故意为之,相反认定原告违约在先,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合法利益。

个人执业信条

尽最大努力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包含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有专业代理刑事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关押人员专业办理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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