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接到一个咨询,是关于彩礼问题的。男方春节期间通过相亲认识女方,并订婚,给与女方彩礼18.8万。之后双方便一同娶外地打工。不到一月,女方以性格不合为由,离开了男方,并提出退婚,但不愿意返还彩礼。男方家里很是恼火,双方协调不成,欲上诉至法院。
近几年,彩礼纠纷越来越多。彩礼在我国大部分地方还是相当盛行的。彩礼是什么呢?是男方付给女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而婚姻目的一旦没有达成,双方往往就彩礼这块产生或大或小的纠纷。那么饿,什么情况下,应当退还彩礼呢?
首先,从给与彩礼这件事来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然而这种“赠送”又与法律上的自愿的不能要求返还的赠送不太相同,它是以上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其赠送的前提是达成缔结婚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相关几种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 仅给付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最终没能结婚
(2) 双方虽然办理了登记结婚,但实际并未一起生活的,一方要求离婚的
(3)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要求离婚的
那么,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退多少彩礼呢?
首先,未同居未领证的,彩礼应当100%返还。
其次,未领证但已同居的,彩礼一般返还50-60%,各个地方略有差异。
因而,想要了解到底返还多少彩礼,笔者还是建议咨询一下律师,了解具体情况,才能做出较为合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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