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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无经常居住地,可否在被告居住地起诉离婚?离婚律师在线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团队 黄军明


      很多人想起诉离婚,却因双方都没有经常居住地,弄不清楚该在哪方起诉,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军明主任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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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基本的管辖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如此。《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但现代社会,公民具有迁徙自由,加上上学、就业等因素造成的公民实际居住地与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地相分离是常见现象。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公民离开住所地,如果没有连续在某一地方居住超过一年,则属于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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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且长期在外居住的情形非常常见。那如果诉讼离婚,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呢?《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即使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也可以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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