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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上卖药犯法吗?深圳刑事律师团队深度解答


    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互联网销售的便利给广大人民带来许多的便利,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社交工具就可以购买到自己想要的生活用品,其中包括药品。

    今天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律师就针对网上卖药是否违反法律做一个深入的探讨和交流,提醒和警示大家千万不要触犯刑法,以免牢狱之灾!

    问题一:网上卖药犯法吗?

    答: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在实体药店的基础上,具备: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3、网站是否为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可以销售药品的合法网站

    如果不具备以上资质,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销售的是假药、劣药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

    问题二:网上可以卖什么类型的药品?

    答:目前通过网上销售药品只能是非处方药,销售药品的批准文号(即国药准字号),品名、生产厂家等信息一致,才是正规药品。销售处方药必须在具备资质的实体药店。

    问题三:什么情况下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答: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问题四:网上卖药是非法经营罪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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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4年12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对于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特别情形,由于《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有规定,仍按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予以处理。

    问题五:到底是按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按非法经营罪来确定呢?

    答:具体要根据实际行为、主观意识、犯罪所得等综合情况来认定,有必要委托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案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六:非法经营药品案件嫌疑人怎样是不构成犯罪或不符合起诉条件?

    答:根据刑法及行为人相关情况,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可能性:

    1、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其为从犯,酌定不起诉;

    2、现有证据未查明涉案药品的去向,无法锁定行为人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3、行为人有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但其犯罪数额未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4、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收货人系无疫苗经营资质的个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5、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对其作存疑不起诉;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文件与实际审批之间存在矛盾,对于佐匹克隆作为起始物料或中间体是否许可销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7、行为人销售药品的主体身份、非法销售药品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没有查清,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8、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9、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具有违法性的具体时间和销售兽药业务的具体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0、认定行为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1、行为人挂靠医药公司非法经营药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2、行为人在他人购药活动中起中介作用,以为他人销售此药具有合法资质,不符合起诉条件;

    13、行为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医院向患者低价收购药品,但鉴于其供认犯罪,未造成其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

    14、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经补充侦查,均无法查实其违法所得,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5、行为人利用公司资质帮助他人转款买药,但无法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药品的种类及该药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药品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当家属或亲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非法经营罪被拘留的时候,一定要及时聘请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及时到看守所会见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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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军明律师详情请点击查询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法律硕士研究生
       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公司治理与项目并购专家


    专注领域


           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并购及民商事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行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商、投资集团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咨询、企业并购、项目并购、投融资顾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管理及风险管控经验。精通公司、合同、物权、房地产、土地、项目开发流程、不动产抵押与融资、房屋拆迁以及土地并购、公司并购、项目并购等法律法规。

           除上述非诉法律服务外,在诉讼法律事务中,处理过大量公司股权纠纷、并购纠纷、股东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租赁纠纷等案件,审理机构从仲裁委、市两级法院、省高院至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所做项目顾问包括公司股权激励、并购顾问、融资顾问等,具有专业的非诉实务实践。


    个人执业信条
           
             律师,以为当事人创造价值体现自身价值。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包含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有专业代理刑事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关押人员专业办理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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