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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老板:录用通知书你发对了吗?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加媛律师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队

      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企业的HR误以为录用通知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仅是一份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如果一份条款完备的录用通知书中包含了工资待遇、合同期限、试用期、保险福利待遇、入职时间等与工作内容的相关事项,通常是被认为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的。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因不规范的操作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

      企业于劳动者入职前向其送达《录用通知书》,通知被告被录用工作的情况,明确记载了录用中心、录用部门、录用岗位、拟入职时间、职级、试用期、报到地点等录用信息,其中,关于薪资一栏,载明如下内容:

      1.职级工资13000元(人民币,下同)/月;

      2.试用期工资(发放职级工资80%)即10400元/月;

      3.转正后工资将全额发放,并一次性返还试用期剩余工资;

      4.福利补贴含通讯费300元/月、交通补贴800元/月,过节费、旅游等福利参照公司统一标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载明企业支付给被告的工资为13000元/月,该工资为税前工资(含绩效工资)。

      被告离职前一年的工资发放情况:
     
      企业主张劳动者的工资为13000元/月,福利补贴1100元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可根据被告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劳动者则主张其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为14100元,包含基本工资13000元及福利补贴1100元。双方争议焦点为:企业主张劳动者工资数额为每月13000元,劳动者主张其月工资数额为14100元(以录用通知书为准);

      法院认为:

      关于劳动者每月工资数额及构成、离职前一年工资发放情况的问题。双方对此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每月是否应根据《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向劳动者发放福利补贴1100元。本院认为,因《录用通知书》已明确、详细记载了企业录取该劳动者的具体信息,具有要约性质,劳动者作为拟被录用的人员,有理由相信该通知书并将通知书中通知的事项作为其是否接受录用并建立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

      故,《录用通知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撤回或撤销,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其中关于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内容。《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资为13000元/月,该数额与《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职级工资数额一致,且《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并未明确记载上述13000元即为被告各项薪酬、福利待遇之总和。

      故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不明确。条款完备的《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全部特征,由企业向拟聘用的劳动者发出,如劳动者认可录用通知书的相关内容并向企业回复接受即认定为承诺,说明该份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对企业和拟录用人员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要求的内容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在向拟录用人员发送录用通知书应规范操作,避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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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

    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商事、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经手案件上百起,案件经验丰富,赢得多位当事人的肯定,塑造业内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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