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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可以随便辞职走人吗?劳动者可以随便辞职吗?深圳劳动纠纷律师王加媛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团队 王加媛

    工作过程中笔者会经常遇到有劳动者咨询:“我在某某公司上班一段时间了,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不得随意辞职,辞职要赔偿损失......如果我真的辞职需要赔偿损失吗?”下面笔者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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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情况:

    劳动者刘某入职广东某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2017年4月21日刘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广东某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2017年4月24日即未再回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4日因刘某主动提出辞职而解除。

    广东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刘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承担刘某绩效工资等相关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广东某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2017年4月24日即未再回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4日因刘某主动提出辞职而解除。

    对于刘某是否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对刘某的提前离职行为提出过异议,不排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形属于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其次,即使刘某确实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公司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应就刘某的该行为为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虽提交了相关发票、加班审批单、加班统计表、加班费核算表、加班证明及公证费证明其因刘某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但上述证据中,招聘费用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常开支,不属于因刘某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额外需支付的费用;故本院不予采纳;公证费亦不属于公司因刘某的离职行为而支出的必须的费用,综上,因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刘某的离职行为造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注:部分内容有删减)

    判决结果:

    因广东某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刘某的离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判决刘某无需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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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点评:

    1.案件分析从本案的案件情况进行推测分析,如果该公司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刘某的辞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法院有可能会依据该证据判决刘某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即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期限实际上亦是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

    相反,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程序义务,该解除权仍然成立,只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解除权:被派遣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4.如何维权:有用人单位以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辞职须赔偿”条款来克扣工资抵偿辞职赔偿等情形,该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劳动者遇到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进行维权。

    5.最后提醒:劳动者提出辞职在遵循特定程序的情况下是辞职理由不受限制的,但是建议如准备提出辞职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尤其是工作多年想要辞职的员工,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以保护最大利益。

    在此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如竞业禁止协议、服务期协议以及保密协议等的劳动者的解除应视相关协议的约定提出辞职,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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