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罗法务律师法律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

    孙杨“暴力抗检”事件检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赖琳琪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庭作出裁决,孙杨未能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将被禁赛8年。

           国际体育仲裁庭认为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上诉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和孙杨一案中,孙杨违反国际药检标准条例有关兴奋剂采样的规定,拒绝配合国际泳联授权的样本采集机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进行的兴奋剂抽检。

           孙杨收到国际体育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后认为自己是清白的,感到很震惊,愤怒,不能理解,认为自己明明按照兴奋剂检查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只是因为检查人员不具备资质,所以不同意带走血样,怎么会构成暴力抗检呢?

           在这个案件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孙杨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杨拒绝国际兴奋剂工作人员带走血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抗检,而非孙杨是否使用兴奋剂。回归案件事实,据现场人员回忆,2018年9月4日晚,国际泳联一行四人对孙杨进行尿检和血检,一位是开车司机属无关人员,其余三位是“工作人员”,在三位“工作人员”中,杨冰柔女士具有并出示了反兴奋剂检察官资格,孙杨积极配合检查,但是在下来的采尿和采血的过程中,孙杨发现血检官林黄芬女士只提供了护士资格证证书,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血检官的资质证明,尿检官武兵先生(杨冰柔女士的同学)只提供了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也没有提供任何尿检官的资质证明,都属于无关人员。因两位检查人员既无法提供反兴奋剂资格证明也无相关授权证明,因此已经采集的血样本无法带走。那么,这两位没有检察官证明的助理是否是无关人员呢?在网上发布的一份武兵自述的事实情况说明中,武兵自称是一名建筑工人,从未接受过兴奋剂检查培训,杨冰柔只是自己的中学同学,出对同学的关照临时帮她开车。


    7987726343954828ad58d71132224641.jpg

            从以上书面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出,孙杨给出的拒绝配合检查的三点理由证据充分:第一,包括血检官、尿检官在内的三名工作人员均无法提供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对此次检测的授权文件。第二,血检官和尿检官均无法提供反兴奋剂检测员资格证明,且血检官无法提供护士证。第三,三名工作人员在检测报告中虚假陈述,恶意捏造孙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事实,严重侵犯了孙杨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针对此事,国际泳联认为在此药检过程中,孙杨的行为并未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未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禁赛的程度,因此仅给予孙杨警告的处分。国际泳联裁决的理由是该次检测三名检测员中只有一人具备检测员的资格,违反药检程序,因此采取的血样不是合格的样本,孙杨毁坏不合格样本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暴力拒检。 我国对兴奋剂采取的零容忍态度,为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中明确规定运动员反兴奋剂的义务和对兴奋剂的管理措施。条例要求实施兴奋剂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国际泳联作出的裁决结果不服,向国际体育仲裁庭提出上诉,要求对孙杨抗检的行为重新认定。2019年11月,国际体育仲裁庭在瑞士蒙特勒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和孙杨均出席此次听证会,孙杨及其律师团队在听证会上提供了大量证据,企图还原检查当天的事情经过,指出当天检查人员的多项涉嫌违规做法,包括国际兴奋剂检测管理公司的检测人员无法出具相关资质证明,负责采血的检查人员非法跨区域采血,尿检人员对孙杨进行拍照等。在经过3个月的漫长等待后,此番裁决结果令人大失所望。国际体育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主要基于一下两个理由:第一,检测团队的资质没有问题,进行兴奋剂检测的工作人的行为遵照了国际检测和调查标准中要求。第二,孙杨未举证证明其损坏样本行为的合理性,该行为违反了国际药检的规定。

            显然国际体育仲裁庭认可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对孙杨的检查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即便如此孙杨依然有义务配合无资质的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我想这又回归到我们老生常谈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问题,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标,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手段,二者相辅相成。很难想象如此强调程序正义和人权的英美法系国家会忽略程序瑕疵,对检查人员侵犯运动员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视而不见,不仅让我们质疑不具备资质的检查人员通过非专业方式采取的样本检测的结果是否还具有公信力,运动员的权利是否收到保护?

           对于国际体育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孙杨本人和中国泳协均表示要上诉,势必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