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诉B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我所刘律师律师代表原告A某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如下:
1、被告B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某赔偿车辆价款损失 161280 元;
2、被告支付本案相关受理费用
我所在接到原告A某的委托后,刘律师积极整理《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转让协议》、收据、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提交法院立案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车辆租赁以及B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欠款的事实,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可并做出了被告B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某赔偿车辆价款损失 161280 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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