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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刘嘉成律师成功为车辆租赁纠纷当事人追回欠款

    近期,我所一车辆租赁纠纷获得胜诉判决。我方代理原告A某诉被告B某在2022年3月23日获得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胜诉判决。

     

    A某和B某于2018 年 6 月 20 日签订租赁合同,原告作为乙方、被 告作为甲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的白色车辆一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 36个月, 从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止,租金总额为 161280 元,租金每月 4480 元,租金交纳日为每月 20 日。同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另行签订《车辆转让协 议》,约定本协议为双方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 同》的补充,甲方在租期届满后将租赁车辆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 乙方,乙方须在租期届满后 3 日内将《汽车租赁合同》全部要求 款项一次性支付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主体,乙方可用预付押 金冲抵购买价款;双方同意乙方在连续支付租金超过 6 个月后, 可以向甲方提出提前购买申请,提前购买的,乙方除支付本协议 第一条“购买价款”外,剩余应付价款金额=(每期租金-1000 元) ×剩余期数。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押 金 20000 元、GPS 及保险费用 10000 元,双方签订了《车辆交接 清单》后,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租金。 合同履行至 2020 年 3 月,涉案车辆因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被拖走,被告又为原告另行提供了一辆北汽牌汽车使用。原告支付 租金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提出提前购买申请。双方于 2021 年 2 月协商一致由被告提供一台与合同约定的同级别里程相近的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2021年3月,被告将车辆取回,但未另外提供车辆给原告使用,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尽管双方协议较为复杂,我方律师还是通过《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转让协议》、收据、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理清并证实了相关事实,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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