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货款收不回来?想去起诉又不知道能不能胜诉,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深圳货款纠纷律师根据真实案例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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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罗湖区XX冻品商行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茶楼 方X平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1
【案件概括】
自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原告向被告供应冻品,原告提交了送货单为证,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16138元。
原告提交了2015年5月至2018年6月的送货单,该送货单列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合计的货款总金额。
【原告的诉讼请求】
1.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416138元;
2.两被告自立案之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1416138元本金的利息;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是买卖合同关系,自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原告向被告供冻品,有被告签收的送货单为证,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拖欠原告货款1416138元,就其被告拖欠的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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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原告以送货单为证据起诉,提交的送货单下方有签名,但原告不能证明该签收人的身份为被告授权人员。
原告诉称被告向其购买冻品但未提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诉称向被告送货的时间长达三年,但原告没有提交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茶楼经营者确认欠款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被告曾经付款的证据。
原告诉请的货款金额达到140多万元,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签收人员身份不明,原告诉称的事实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深圳市罗湖区辉记冻品商行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7546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分析】
我们从上文法院认为就可以得知,该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够充分,原告虽然提供了送货单,但签名的人身份不明,也是不能作为有力证据的,那么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案件就应该特别注意这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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