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这类纠纷也分很多情况,比如牵扯到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情况该找谁呢?法官会如何判定?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民间借贷律师分享一则成功追回欠款的案例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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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谢某全
被告:李某光
被告:都某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纠纷)
【案件情况】
被告李某光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5月13日、5月30日、6月24日、7月1日分别向原告谢某全借款2000000元、338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合计19380000元。
原告谢某全与被告李某光对上述借款均签订有《借款合同》。被告都某系被告李某光的妻子。
合同约定每一笔借款的偿还期限最迟是在2017年6月23日到期,计算违约的月息利率有2%、2.5%和违约金。
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后尚欠1600万元未还,后经原告多次追讨均无果,无奈之下,谢某全联系我所并委托所里擅长民间借贷的李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该笔借款。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某光、都某共同向原告谢某全归还借款19380000元;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光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2016年6月24日、2016年7月1日各向原告谢某全借款2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双方各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由被告李某光各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谢某全持有;
原告谢某全也依约于2016年5月13日、2016年6月25日、2016年7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各出借了2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给被告李某光;
该三份《借款合同》和三张《借条》内容清楚、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原告谢某全提供借款时生效,对前述被告李某光向原告谢某全借款共160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前述三笔借款系发生在被告李某光、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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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三笔借款应认定为被告李某光、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光、都某对该两笔借款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支持我方请求,限被告李某光、都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谢某全借款本金16000000元。。
【建议】
本案属于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但从类型上来说此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常见类型,当事人在借款时注意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借款凭证,转账尽量用银行卡转账,以防出现纠纷时无法收集证据。
另外提醒,当事人双方有多笔自己往来时更要注重借款凭证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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