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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判多少年吗?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分享的一篇非吸真实判例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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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邓某权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概括
被告人邓某权于1997年独资设立广州耀鸿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将公司办公地址搬至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富力盈隆广场910-921室。自2009年至案发期间,邓某权为筹集资金开发其投资的位于我省四会市龙甫镇白石塘村的“天星山庄”项目,通过聘请业务员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发展客户。其后通过签订《合作合同书》《借款协议》,约定由报案人以出资认购项目建设及基地开发的合作股金为名,以年化20-30%的利息、保本保收益为饵,诱使报案人出资。后邓某权因经营不善,不能如期兑付客户本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律师辩护概括:
律师认为该案件以罪轻辩护减轻量刑为方向,查阅整理案件整理材料证据,与法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以此开展辩护工作。主要辩护点如下:被告人邓某权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悔罪,被告人邓某权是初犯、偶犯,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幅度内科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指控本案犯罪数额和被害人收回数额、损失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邓某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权认罪,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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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4559396元发还各被害人(具体损失金额详见附表),不足以弥补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邓某权退赔。
律师解析:
结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主要从罪轻方面进行辩护,其中辩护且被法院采纳进而让被告减轻处罚的观点主要有: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此外对指控的数额进行了辩护,减少了指控的犯罪数额进而一定程度减轻了量刑。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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