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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律师事务所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案例|刑事律师罪轻辩护

    深圳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队 


    你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后会怎么判刑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带来的一则广东普罗米修(深圳)律师事务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真实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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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取保候审流程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祁某 叶某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概括

    2012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祁某、叶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二“世纪广场”A2栋902房以“HZ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广州ZT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YG行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推出所谓的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吹嘘该公司的理财产品是专门在香港打新股票或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权,以可获年利息12%-24%不等的收益或者以上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与包括邓某、吕某、冯某在内的多名被害人签订业务、股份认购权投资协议,从中非法吸收众多被害人存款。

     

    律师认为该案件以罪轻辩护减轻量刑为方向,查阅整理案件整理材料证据,与法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以此开展辩护工作。主要辩护点如下:被告人祁某、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被告人祁某小。根据被告人祁某、叶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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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叶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结伙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祁某、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被告人祁某小,在量刑上酌情予以区别考量。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5513431.7元,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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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结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主要从罪轻方面进行辩护,其中辩护且被法院采纳进而让被告减轻处罚的观点主要有:具有坦白情节、以及数额上进行辩护扣减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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