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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分享非吸真实案例|深圳律师事务所非吸罪轻辩护案例

    深圳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队 

    你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吗?被抓后会怎么判刑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带来的一则广东普罗米修(深圳)律师事务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真实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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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某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概括

    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y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互联网上架设“yc金融”P2P投资平台,以“花都首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名义,通过在平台上充当中介发布所谓债权转让投资标的物的方式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实际是向不特定投资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年化利率高达10%-16%(甚至更高),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广州深巷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还本付息进行担保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线上充值和线下转账并行的方式筹集投资人资金后,再放贷给线下的个人或公司来从中获利。

     

    律师认为该案件以罪轻辩护减轻量刑为方向,查阅整理案件整理材料证据,与法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以此开展辩护工作。主要辩护点如下: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数额有误;其主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存在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情况,请求量刑时酌情考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是自首,但其主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存在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情况,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杨某85592元、退赔集资参与人郭某20704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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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主要从罪轻方面进行辩护,其中辩护且被法院采纳进而让被告减轻处罚的观点主要有:具有坦白情节、以及数额上进行辩护扣减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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