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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吸案例刑事辩护案例: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案例分析

    深圳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后一般会怎么判刑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带来的一则广东普罗米修(深圳)律师事务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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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某霖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概括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系周某2,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多家线下门店,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允诺年化收益5.4%-15%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善林财富”、“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涉案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余亿元。

     

    律师认为:该案件以罪轻辩护减轻量刑为方向,查阅整理案件材料与法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以此开展辩护工作。主要辩护点如下: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霖作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不实际占有、支配非法吸收所得,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霖作为善林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霖作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不实际占有、支配非法吸收所得,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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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律师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主要从罪轻方面进行辩护,其中辩护且被法院采纳进而让被告减轻处罚的观点主要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系从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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