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被告人:于某某1 陆某某1 陈某某等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于某某1担任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某煤场副主任期间,多次伙同同班组的工作人员慕某某、蒋某利用职务之便,与购煤人员相互勾结,采用更改售煤电子称计量吨数的手段非法侵吞公司煤炭。
经审计,被告人于某某1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306200元;被告人陆某某1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275800元;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127600元。被告人慕某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306200元;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306200元;被告人候某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275800元;被告人张某某1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252000元;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186800元;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158750元;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97600元;被告人王某某1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94600元。
【辩护概括】
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退赃,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慕某某、蒋某、候某某、张某某1、郭某某、韩某某、李某、王某某1的辩护人均提出上述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对上述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于马某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陆某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七、被告人张某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八、被告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九、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十、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十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十二、以上十一名被告人非法所得由暂扣机关退赔给被害单位。
职务侵占罪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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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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