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的家属被刑事拘留后必然是百感交集,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的黄律师针对具体案件做详细介绍:
【案件概述】
被告人:严某 邓某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黄军明律师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严某与被告人邓某商量,要用502胶水粘易某及尹某平的车泄愤。
2019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严某与邓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紫悦地下停车场负一层看到尹某平的车,被告人严某用502胶水将尹某平车的轮胎、玻璃窗胶条,车头、车上等部位涂粘上502胶水。2019年6月12日晚9时许,严某让邓某帮忙看易某的车是否在停车场,邓某查看后告知严某,易某的车已经停放在停车场。严某便与邓某来到停车场,邓某为严某放风,并用雨伞遮挡停车场监控摄像头,严某用502胶水将易某停在负二层的小轿车(车牌号码:粤B3****),把车的轮胎、玻璃窗胶条,车头、车上等部位涂粘上502胶水。尹某平和易某因车被涂胶水后无法清洗需要更换配件,遭受损失,便报警。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尹某平的车损失价格为39240元人民币,易某的车损失价格为7015元人民币,二辆汽车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46255元。
另查,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邓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又查,案发后被害人尹某平获得赔偿款人民币35000元并表示愿意谅解二名被告人;易某获得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并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严某。
【辩护概括】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系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具有自首、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严某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另本案已赔偿谅解,依法可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严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邓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三、缴获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