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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无罪辩护律师:专业做无罪辩护


    做无罪辩护,律师应该具备的品质


           刑辩律师都知道,法院阶段对普通公诉案件判决无罪的难度之大,看一看最近几年中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就明白了,更遑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若想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起码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要有办案时间和责任心;

           二、要有高度的专业水平。

          具体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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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有办案时间和责任心


    (一)要有时间阅卷

          一般重大、复杂的案件,案卷材料少则三四十卷,多则上百卷,需要审阅的案卷页数少则几千页,多则上万页。这些都需要辩护律师花时间和精力去阅卷的。阅卷是成功辩护的基础和前提,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律师就得仔细审阅全部案卷材料,不得有任何遗漏(细节决定成败,而且往往不止是一个细节),需要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比较、归纳、思考,甚至需要做详尽的阅卷笔录,需要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证据材料列出来,这样才能阅卷全面而不失偏颇。笔者办理刑事案件的阅卷程序一般是:第一次全面细致阅卷、第二次重点阅卷、第三次全面细致阅卷、第四次再重点阅卷,每一次阅卷都会对原来的阅卷笔录进行补充完善。一般来说,经过四次阅卷之后,对案情及案件证据材料的了解已经烂熟于胸了。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阅卷需要三次以上才能对案情、证据材料有一个比较细致、全面的了解。阅卷为什么这么重要?因为律师的会见交流、核实证据、庭审发问、质证、举证、辩论都是建立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因为不阅卷或少阅卷的人,就不了解证据材料、不了解案情或者了解得不全面、不透彻,即便他在法庭上的辩护从表面上看是慷概激昂,但实际上一定是不到位的,辩护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但阅卷是需要耗费律师大量时间的,阅卷工作甚至能占到承办案件工作量的50%-80%。做好了阅卷,在法庭上辩护人才能在发问、质证阶段还是辩论阶段,皆成竹在胸、游刃有余,丝毫不担心有任何遗漏。

          另外,不能将阅卷的主要工作交给助理去办。由于阅卷不是简单的一个看卷的过程,它凝聚了阅卷人的专业认知、经验见识、智慧灵感于一身,因此,囿于上述因素,助理阅卷往往有很多问题是看不出来的,会有遗漏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阅卷也得亲力亲为才能保障办案质量。

    因此,那些忙于应酬、职务头衔众多的律师,那些将阅卷主要工作交给助理去办的律师,他(她)如何能保证有必要的阅卷时间?又如何能保障办案质量?

     

    (二)律师办案要亲力亲为


          如上所述,由于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等重大权益,因此,律师办案必须亲力亲为才能显示出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笔者见过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亲属,当初基于某位大律师的各种风光头衔而高价聘请他的,但此位大律师职务众多、应酬不断,根本无暇顾及她的案件,将主要工作交给助理去办,自己对案情很陌生,在法庭上虽然慷概激昂、侃侃而谈,但圈内人士一听就知其泛泛而谈,大而不当,没有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是“表演”给旁听席看的,只能徒增笑料。开完庭后,当事人亲属对其大发雷霆质问道:“你没有时间办案,就不要接我这个案子!你收了我的钱,又不把我办事,你还有职业道德吗?”“大律师”此时哑口无言。

     

    (三)“关系”律师不适合办理无罪案件

           圈内人都知道,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办案机关坚决要杜绝的事情。因此,做真正的无罪辩护在某种意义上是站在办案机关的对立面的。鉴于关系律师与某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业务来源)。因此,关系律师是不可能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得罪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反而过来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充当第二公诉人,动员当事人认罪或直接做有罪辩护。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

    典型案例:广东某地区一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其他罪名的某被告人花数百万重金请了一“关系”大律师为其做辩护,开庭前“关系”大律师动员此被告人认罪,被其坚决拒绝。后此被告人去外地请了一刑辩大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结果在此律师的据法力争、据理力争下,将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打掉,这样的结果,是“关系”律师无法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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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有高度的专业水平



          由于审判阶段中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之低、律师辩护难度之大,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因此,若想在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上有所作为,辩护律师除了具备前面所述的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外,还需具备高度的专业水平(含技能与技巧)才能增加成功的砝码。因此,笔者认为,要想成为高水平的刑辩律师,应当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一定的成功案例(尤其是无罪案例)


         笔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一个没有成功案例(含无罪案例)、屡战屡败的刑辩律师,如何能显示出他无罪辩护的功底?如何能证明他的刑辩技能与技巧?又怎能让当事人看到一丝希望?一般来说,成功案例(尤其是无罪案例)是成就律师的最佳代言人、是最好的品牌,是聚经验、智慧、专业能力于一身的集大成者。在笔者承办的无罪案例及所接触到有无罪案例的刑辩律师当中,发现那些律师确实有超出一般人的专业才能和智慧。行文至此,很多人要问,既然无罪辩护那么难,何不直接“下跪求饶”做罪轻辩护、量刑辩护?这样确实省时省力,如果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情况下(是否有辩护空间,不同层次的律师会有不同的看法)这样的操作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二)要有书面的专业辩护词


        书面辩护词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师的刑辩水平。书面辩护词体现了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用语是否规范、严谨)、专业训练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语)、质证辩护水平(辩护词里能体现出来)。另外,庭审中律师的表现固然重要,但合议庭法官审理的案件繁多,事后写判决书的时候往往境过云迁、记忆淡化,因此,一份详尽专业的辩护词能最大限度地激活法官的庭审印象,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关于用语是否规范、专业的问题,笔者的视野不得不回归到名嘴陈维聪的辩护律师身上,在他最近承办的另一起成某涉嫌“强奸”的刑事名案中,他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辩护人到越秀区看守所会见了成某,到案发现场及周围勘查、了解情况.....”笔者认为,勘查是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专门术语,勘查权是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专用权力(而不是权利)。因此,律师是无权去勘查的,只能去现场调查或查看,用语一定要规范、专业,否则会适得其反。

     

    (三)要有很强的发问、质证、辩论能力


         如果说书面辩护词是综合体现律师的书面辩护能力之外,那么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能力则最能体现一个律师的实战水平。如前所述,这种发问、质证、举证、辩论完全是建立在全面细致阅卷的基础上才有意义(理由详见前面所述)。


         1.关于在庭审中如何发问,《刑辩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能与技巧》一文中说道。律师在法庭发问(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环节时精力要高度集中,要通过必要的发问把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或情节凸显出来,并反驳、澄清公诉人的不当讯问(如威胁、诱导、欺骗、人身攻击、与本案无关等违法讯问)。律师作为辩护人发问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是为自己后面的辩护做准备——具体来说是为质证、举证、辩论做好铺垫和引导作用。发问要谨慎,在庭审之前一定要与己方被告人沟通“演练”好,是明知故问,是对被告人有利而问,如果发问的结果可能对辩护不利时要特别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宁可不问,也要避免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发问要简单明了、不要提复杂的问题,否则会影响回答的效果;发问还要有技巧地避免重复,以免被法官制止;最后发问要符合辩护人的身份,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的角色而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


         2.何为质证?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对方(含控方和其他同案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明目的、证据资格、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因此,质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能否对控方(公诉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数罪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工作的成败。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部分辩护律师重发问、重辩论,轻质证,甚至没有质证,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对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都没有异议的话,那无罪辩护的基础何在?除非控方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否则前面的发问和后面的辩论都是苍白无力、言之无据的。


         3.关于在庭审中如何质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这篇文章只是针对诈骗类犯罪中刑事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由于鉴定意见往往是诈骗类犯罪中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王牌”证据,为此,笔者特意有针对性地、“浓墨重彩”地写了那篇质证文章,仅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其他关于实物证据(书证、物证、电子证据、辨认、搜查、勘查等笔录)、言辞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质证除了从以上七个方面进行质证外,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质证。


          4.关于庭审中的辩论,一般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二是要与定罪量刑有关。这样才会有理有据、切中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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