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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成功罪轻辩护|深圳职务犯罪律师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在陕西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虚构公司政策和收款方式,私自收取客户预付款,迟发货或者不发货,骗取客户财物共计329876元,所得赃款已挥霍。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深圳职务侵占罪律师.jpg


    【辩护总结】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经济犯罪案件的高律师认为:


      1.本案部分事实不清。①本案案卷中一直没有本案重要证人乔某飞的证言。②王某某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某有没有退还能力?根据王某某的供述,他只是想要增加业务量,从而低价推销产品;他准备逐步补足公司欠款,逐步发送产品,事实上王某某也一直在给客户发货。如果王某某确实在不间断供货,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王某某侵犯财产的犯罪就不成立。③王某某想要非法占有,还是想要挪用?因为不同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可能涉及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个不同的罪名。


       2、指控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定性不准,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3、起诉认定数额329876元不属实,实际应该是87596元。①起诉书第一起认定宝塔区某某副食销售部的129200元,事实上这一款项王某某已经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转化为债务,不能认定为犯罪。②起诉书第二起认定57000元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而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所得,因为呼某与王某某有欠条。③起诉书第十起认定57000元数字不对,应当是920元。按照卷中姬某与王某某确认的是10920元,其中920元是王某某收了400箱货款,给了380箱货物,之后欠920元,另外10000元姬某将钱汇给杨某某了,不能认定为王某某的犯罪数额。即:329876元减掉129200元,再减掉56080元,再减去57000元,实际是87596元。


      4、王某某属于偶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恶性小,希从轻处罚。


      5、犯罪情节轻重不能仅仅以数额为依据。虽然王某某涉案数额大,但是王某某并没有将该款项据为己有,而是用于促销增加公司销售数额,提升业绩,所以不宜将该数额全部认定为犯罪所得,也不宜以该数额量刑。

    综上所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定性不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
    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经济损失319876元,返还陕西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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