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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张宋标律师昨日在粤高院出庭为毒品大案被告人二审辩

    昨日(2017年02月16日),我所专注于毒品犯罪辩护的张宋标律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楼第九法庭出庭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上诉人朱某希做二审辩护。多位来自广州和深圳喜欢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同行及众多当事人家属旁听了此案的审理过程。



    朱某希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某希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希涉嫌贩卖毒品约8公斤,在很多人,包括很多律师看来,朱某希已经必死无疑。朱某希本人也已经觉得很难有活着的希望。

    然而,在张律师看来,一切刑事案件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一定是有问题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看似“完美”,不谙此道的人看了也不知道该如何找到突破口,初学者也可能会从口供、搜查、扣押、称重、取样、送检、鉴定等常规程序辩护入手,甚至有的辩护人连对普通的辩护手段都没有正确的认识,因此也谈不上能正确找到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了。庭审过程中到了质证环节,其他一些律师在法官问及对本案证据有何质证意见时说的“没意见”或者“与某某某上诉人的辩护律师一样”就可见一斑了。到了辩论环节在检察员发表完量刑意见之后就更是没有任何招架之力了。



    刑事案件二审是因为一审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而启动的。

    关于朱某希在本案中犯罪地位和作用问题。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贵州佬”系朱某希的马仔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的是同案被告人朱某乾的供述这一单一证据予以认定。二审庭审中辩护人通过发问,固定、确认了“贵州佬”不是朱某希的马仔,实际情况是朱某希为“贵州佬”干活拿钱。由此明显可以削弱二审法院对朱某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张律师在最后进行量刑辩护时援引了《武汉会议纪要》发布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纪要》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有哪些新规定?”时的原话:“《纪要》强调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政策把握问题,……即要继续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贩、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及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所以,朱某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是最重要的主犯,如果确实有人必须为本案承担最严厉的刑事处罚,也不应由朱某希来承担。朱某希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质证环节, 张律师除了对搜查、扣押、称重、取样、送检等常规程序进行简要辩护之外,利用一审控方证据之间的矛盾,即2015年1月4日送检的检材4包净重3980.1克,而鉴定完成之后,查扣的这批毒品入库时,还是3980.1克。这说明鉴定没有提取、使用送来的检材,鉴定意见是凭空捏造的。张律师就其本身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着重突出对鉴定意见进行重火力炮轰,提出“鉴定意见是伪造的”的质证意见并作详细分析。检察员当庭承认这是一个“瑕疵”。但,如果说这仅仅是个“瑕疵”,这就是个致命的“瑕疵”,足以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辩护律师阅卷不够仔细,没有进行对比,是不可能发现这个细节上的矛盾的。

    刑事辩护需要精细化、专业化,死刑案件的辩护更是如此。否则,别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根本没有办法提供有效辩护。

    可以预见,朱某希经过本次二审庭审,经过张律师精准的辩护,其被改判的几率将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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