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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的生命历程中应该注意的N多点之章程篇

    公司企业的生命历程中应该注意的N多点之章程篇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陈晓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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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公司的整体生命历程中,有哪些点你需要注意呢?有哪些方面你需要专业地指导呢?专业人士又可以在哪些方面为你的公司保驾护航呢?以下是我的个人总结。

    (备注:整体适用的情形,也是在我们的法律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



    公司章程方面

    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地位非同一般,因为国家立法层面的《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宗旨就是赋予公司极大的自治权。只要不违反法律层面的禁止性规定,章程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无论是设立时期相关审查的政府部门,还是发生法律纠纷时主管的司法部门,都是高度尊重公司的自治决定。但是在很多法律实务中,很多公司企业都没有给予公司章程的极大的重视,而公司章程因其专业性、原则性、复杂性,也使得起草一部完备、详尽、缜密的公司章程难度较大。是有在企业生命之初,起草一部完备的章程就为公司的发展在很多问题上亮起了一盏指路明灯。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案       例    

    A有限责任公司于郑某等确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纠纷案。

    重庆A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当时公司下设的每一部门为一个股东组,部门所属员工为该部门股东组成员,股东组中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作为股东代表登记于工商行政机关并同时制订了公司章程(1997年章程)。公司总股本由职工实化持股和职工购买国资的股金组成,其中同谋出资12000元,公司净资产实化12000元;工商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中显示童某出资为78400元,持有公司股权的2.61%(本案中职工实化持股相当于股权配送,即实际出资1元,另外配送1元;童某因系股东组出资最高者,故其在工商登记上显示的78400元,除24000元属于自有股权外,其余股权系属于其代持本股东组其他组成人员的股权)。自1998年4月至11月,A公司股东蒋某、童某等9人分别从公司中抽回了各自的出资。其中童某与1998年8月12日向A公司领取了就业安置补偿金20000元和抽回的出资款12000元。2001年3月,A公司又制定了一份公司章程(2001年章程),对1997年章程进行修改,新章程签名人数16人(按照1997年章程计算,签名股东所占股份为50.35%)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A公司以童某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为抗辩事由,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童某从A公司抽回出资款12000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童某仍是A公司的股东,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A公司2001年章程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决议,未能充分代表和体现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股东参与公司重要事务的决策管理权,该决议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2001年章程无效。


     评  析

    公司章程的充分制定和完善,对于处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和处理未来公司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问题,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鉴于股东在企业创立之初,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智慧预想到在公司发展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公司章程也是可以经各方主体一直同意而进行修改,并且可以自动约束新股东。

      希望在公司成立之初,章程可以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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