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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中是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

    刑事案件中是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的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刑事律师

    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

    三是应把握携带与盗窃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盗窃,杀人后临时起意盗窃,不宜认定为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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