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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陈雪晶律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作者: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陈雪晶律师

        两者皆属于民法上的专业名词,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实质的区别,两者指的都是权利的消失。从大体上来讲,诉讼时效消失的是诉讼程序上的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不会消失。比如一个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依然会立案受理,在法庭上,由对立的双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论证说理,作为中立一方的法院,不会主动示明该时效已过的事实,一旦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抗辩事由的话,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除斥期间消失的是实体权利,例如法律规定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行使该权利的期限为一年,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过了法律规定的这一年期间,该权利便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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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为法律关系形成时开始起算。从民法上对权利的划分上来说,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为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除斥期间为形成权,即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所形成的某一法律关系,经过后形成权消灭。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而除斥期间不适用。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仅需要分清这两者的区别,更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行使自身的权利,不怠于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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