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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雪晶:民事起诉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陈雪晶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审判权,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立案材料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便会在审查有关材料之后进行立案。

        作为原告,准备起诉材料、明确管辖法院是起诉的首要目标,以合同纠纷管辖为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的类型较多,所以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按以下顺序确定管辖法院能准确有效地节省时间:

        第一,专属管辖优先,例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遗产纠纷、以及新《民事诉讼法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第二,协议管辖,在没有专属管辖的情况下,根据有效的协议管辖确定法院;

        第三,在没有专属管辖,也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在判断合同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时,需要看合同是否有履行。

      a.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那被告住所地或约定履行地有管辖权;

      b.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住所地都不在约定的履行地,那有管辖的法院只能是被告所在地;

      c.合同实际履行了,但实际履行地和约定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地点,那约定履行地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约定履行地管辖。按照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法定管辖的顺序来确定管辖法院不仅能节省立案时间,也能让被告积极应诉讼,更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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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争议纠纷一方的被告在收到法院诉后,需要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提交答辩状,如果原告能在起诉时做好充分且正确的准备,掌握有效技巧,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那被告便没有提交管辖权异议的法定理由,也无法拖延诉讼时间,也只能积极应诉,向管辖法院答辩,如此一来,便更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作为民事纠纷的一方更有必要了解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法律知识,在确定管辖法院后,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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