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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事没事的民事滥用“管辖权异议”

    作者:徐小华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经常听到或接触到某某案件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个词,大部分对此也表示无奈甚至气愤,到底什么是管辖权异议呢?能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觉得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请求。通俗来说有约定管辖法院而不在约定管辖法院受理的,无约定法院管辖而对实际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下,来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变更审理法院。提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另外一种是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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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提出人,本文不在此详述;就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流程及相关核心点进行探讨研究。先看看管辖权异议提交后的流程:

        1、法院收到当事人在提起管辖异议期限内的申请书;

        2、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3、裁定异议成立或裁定驳回;

     

        就管辖权异议审理上,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法院审查期限15天;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出来后,被告还有10天的上诉期;然后一审法院会批量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二审法院审理期限是33天;如果维持裁定,再将案卷移送回一审法院。这一算,至少拖延两个月以上。前述时间周期是指效率最高的时间周期。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之间移交案件一般会在一个月左右,单案件移交时间(包括上移和下移)就需要二个月,而关于管辖异议事项终审之后需要重新给予当事人举证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因此如果提出管辖异议一般都会迟延诉讼期限在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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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正常流程来说,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根据审查情况都会及时处理;而偏偏有些被告当事人,为达到拖累的目的提起所谓的“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要受理,而且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被告还可以提出上诉,而且上诉还不收上诉费。经常出现的民间借贷,金融纠纷,合同纠纷等等,明知过错仍借行使“权利”为由提起异议,目的就是为了拖欠及拖延时间。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提交管辖权异议后,法院未在审理期限内给出是否裁定的结果,导致案件因为等待裁定而处于停滞状态。(停滞时间少则两个月,多则一年)

     

        我们再看看2015-2018年针对提起民事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案件数量(参考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年共受理47786

        2016年共受理80196

        2017年共受理82924

        2018年共受理70538

     

        2015与2016年对比,如此庞大和井喷的数量,到底哪些是必要,哪些是合理,我们无法一一核对;但就目前的设置机制上来说,我国在“管辖权异议”这一规范化及合理化上还有很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立法完善是改善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

     

        目前法院针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审理启用团队化专门受理,能快速审核和裁定,并对相关滥用管辖权异议妨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处罚,大大提升了受理和处理能力。

        作为律师或者原告,我们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1、与受理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审理状态;

        2、裁定成立催促尽快移交案件;

        3、如果超出审限,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本法院监察室、向上级法院反映;

        4、发现对方恶意行为,向法官举证;

        5、对证据充分的恶意提起管辖权行为采取诉讼赔偿。

        而对于部分情况特殊的被告,如何根据管辖异议程序争取时间空间,在诉讼中争取最大利益,也是一门重要的学问,则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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