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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香港游行看中国法律相关规定,不懂后果严重!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近期香港发生“反中乱港”、反对修订《逃犯条例》、甚至打着“港独”的口号要求民主与自治。香港政府及香港警察以最温和合法的手段积极处理本次暴乱,更多的民众从事件中逐步醒悟过来“撑港”及反对外部势力的教唆。就本次乱港游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游行示威者“包裹严实”、阻碍公共交通秩序、打砸公私财物、使用激光强光照射执法警察、携带危险攻击性“武器”、禁锢侵害记者及内地居民、机场非法聚集阻碍正常飞行等等,可谓罪行累累。他们所谓的“撤修例、求民主”就是赤裸裸的分裂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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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一国两制政策,香港政府可谓付出了极大的
    “包容”来处理危机,然而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来判断,这帮“乱港暴徒”可不会那么嚣张!

     

    关于“游行示威”我国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看看香港这帮“暴徒”:携带雨伞绑住尖刀、使用强光激光手电、使用弹弓、使用炮仗爆炸物、汽油弹、美制榴弹发射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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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乱港分子采用各种手段阻碍港铁及游行区域内的交通,导致交通瘫痪,破坏及打砸周边公共设施甚至香港居民私人财物,纯粹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香港法律制度的执行相对我们中国大陆的规定,乱港者这边违法那边保释,真正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在执法,还抹黑这伟大制度的创举,居心叵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综上所述,我国对任何违法犯罪从不宽容,违法必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的、不可侵犯的领土,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分裂或变相分割出去。中国香港地区之高度自治为在中国版图内之有限自治,而非无限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作之任何处分、决定,均系中国的内政事务,不容任何国家或任何外部势力置喙、染指。任何国家或政治势力,不得在香港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及其利益之活动。

     

    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法治,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如有法律问题可咨询 400-05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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