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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刑事律师告诉你:刑事案件庭审二十步骤

    作者: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黄军明律师

    201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2017)31号通知,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个重要的程序性文件(以下称三项规程)。本律师认为,三项规程的发布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是法院系统落实《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操性、指导性文件,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以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对定罪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依法宣告无罪,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最高院的前述要求无疑具有进步意义,也完全符合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要求。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把握好三项规程的规定,对于做好刑事辩护工作,落实被告人的程序权利进而在实体上保证被告人罪当其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一句话,三项规程是刑事辩护律师的福音和重要工具,应该确实学好用好。

    本律师对三项规程中关于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程序进行总结,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步骤进行归纳,大约是二十个步骤(个案不同可能会有差异),列举如下,供需要的被告人、嫌疑人及其家属参考:

    1.宣布开庭,宣布法庭纪律,告知诉讼权利,通报庭前会议对的诉讼权利事项的处理(如有庭前会议相关内容);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3.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听取、核对双方庭前会议观点(如有庭前会议);

    4.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供述。被告人认罪的,核实其认罪的自愿性;

    5.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问(如有);

    7.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问(多被告的,由被告人本人辩护人先发问,再由其他辩护人依次发问);

    8.对质。如果被告人供述存在实质性差异,可以传唤被告人到庭对质、交互发问;

    9.被害人陈述,向被害人发问;

    10.审判人员发问,对象包括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11.公诉人举证;

    1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证据、质证;

    13.被告人及辩护人举证;

    14.公诉人及其他辩护人质证、反驳(多名被告人举证的,反复进行);

    15.举证质证过程要点:

    (1)证据没有当庭出示,法官可提示出示;

    (2)重要证据(定案及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官应引导作重点质证,一般应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

    (3)证据一般应出示原件。出示原件有困难的,可出示复印件(复制件、照片)并说明;

    (4)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告知控辩双方补充举证或者说明;

    (5)控辩双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可提异议,申请方应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可准许出示;

    (6)质证过程中发现有非法证据线索的,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应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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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

    (1)控辩双方均可申请,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2)应当出庭的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可视频作证;

    (3)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法院可强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4)法庭可采取证人保护措施;

    (5)证人等出庭,应核实身份,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

    (6)对证人发问按举证方(通常是申请方)、对方、法官的顺序发问;

    (7)多名证人的,分别出庭;

    (8)证人证言存在实质矛盾的,可对质;

    (9)庭审中,控辩双方可申请新的证人出庭、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应当说明理由及提供信息,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17.法官补充调查;

    18.控辩双方就事实部分可以补充;

    19.法官归纳争议焦点;

    20.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可以进行辩论,重点是争议焦点);

    21.公诉人最后陈述;

    22.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23.被告人最后陈述;

    24.休庭或宣判(当庭宣判率非常低,几乎可以忽略);

    25.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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