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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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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但在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的商标争议上,法院判定,该类商标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乔丹”商标被判撤销  拼音商标得以维持 
    法院判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你看懂了吗?米修君简单粗暴的给你解释一下啊! 

    意思就是:米修君现在做的公众号很红啦,全世界都关注了小编做的公众号啦,然后突然冲出来一个米修君不认识的人把米修君公众号的名称拿去注册商标了。什么鬼?这就是损害了米修君的“在先权利”; 


    在涉及拼音“QIAODAN”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的争议上,法院判定,因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乔丹的在先姓名权。此外,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

    四年“拉锯战” “飞人”将官司打到最高法 
    起  诉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表示不服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案件回顾:四大争议点 
    争议一:“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迈克尔•乔丹: 
    在过去的20几年,你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你说你不是玩擦边球是什么? 
    乔丹公司:

    我这么经营了这么久,好多人都盗用我的商标。无奈之下,我只能在经营当中注册了一些“防御性”商标,但我从未使用,且在你提出本案诉讼之前,我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争议二:“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迈克尔•乔丹: 
    你去大街上问问,认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百分之七十的人都会误以为我是乔丹体育的代言人或者有其他联系。 
    乔丹公司:

    我对外宣传都是“乔丹体育民族品牌”,我又没有把你拉下水。 

    争议三:如何证明“乔丹”=迈克尔•乔丹? 



    争议四:乔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利? 
    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14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已经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传,然而迈克尔•乔丹直到2012年才主张姓名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乔丹长达20年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也成为了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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