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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需要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吗?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加媛律师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团队 王加媛

有些小微型企业成立录用员工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待遇,一旦有员工发生工伤,便以为申请注销公司便可以免除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实际上果真如此吗?

下面我们来看看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案件的王加媛律师带来一则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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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原告邹某诉称:其系原某市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23日,原告在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该伤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于2008年6月30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故发生后,某电器公司支付了原告的全部医疗费及2007年4月17日至7月底的护理费、营养费。2008年2月19日,某电器公司申请注销,被告孙某、刘某系某电器公司股东。现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邹汉英在某电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上诉人邹某在2007年3月23日于某电器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同年12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某电器公司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某电器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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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诉人孙某、刘某提出的某电器公司解散清算时,被上诉人邹某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发生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07年3月23日于工作期间受伤,并已于同年12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即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被上诉人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某电器公司解散前,作为股东之一的孙某清楚知晓被上诉人遭受工伤,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时,虽然被上诉人的工伤等级尚未鉴定出来,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清算组成员的孙某,在明知被上诉人受伤一事且已经认定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亦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将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被上诉人邹某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被上诉人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孙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刘某系某电器公司股东之一,也是清算组成员,在该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刘某对于实际存在的被上诉人工伤事实未能及时查知,显然未尽到清算组成员应尽的责任,也无证据证明另一清算组成员即孙某在清算过程中,对其故意隐瞒了被上诉人工伤的事实,故对于被上诉人工伤待遇损失,刘某的行为也构成重大过失,应与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刘某认为相关责任人对此存在过错,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法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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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从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以及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方面来看,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值得称赞的。案件启示作为用人单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解散时的清算人员,应履行相应的尽职义务,以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据此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1.本案的一审被告为原告原所在用人单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人员,本案的原告起诉时用人单位已注销,主体资格已消灭,已不能成为适合的被告,因此本案直接将原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进行审理,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

2.很多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实际一直保持着对用人单位的敬畏心,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有时候是不敢主张,律师建议劳动者入职时应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保障自己的各项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要求应敢于拒绝;入职后的劳动者对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向主要负责人主张保障或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的方式保障权利,甚至可以委托律师通过仲裁的方式全面维权。

3.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劳动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对于个别用人单位而言可能会感到压力,那么用人单位保障自己能够健康安全发展的方式就是及时且积极的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如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保障劳动者,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保障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当然,企业的经营是离不开劳动法方面专业人士的指导的,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聘请该方面的专业律师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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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媛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案件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的肯定,塑造业内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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