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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劳务协议》并非是否定劳动关系的法宝|律师咨询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团队 王加媛

 

近年来,有众多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来规避或者减轻企业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但是双方如果真的签订类似的劳务协议就真的能否定双方之间存在的真是劳动关系吗?下面笔者通过一则案例予以说明:劳务协议并非是否定劳动关系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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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上诉人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下称原告)诉称要求确认其与隆某等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为原告与美团网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给予美团网的业务需要,原告聘用隆某等十五名被告为美团网客户提供送餐服务,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了《劳务服务协议》。

    被告按照协议的约定自带交通工具,自购有美团标志的服装,自行在美团系统平台注册账号,自行在美团平台接单,然后根据美团系统平台的要求,提供送餐服务。被告则辩称为原告公司的全职员工,每天接受原告的考勤打卡制度,每月会有相关领导制定的排班表,同时要在APP上进行请假申请或申诉等一系列管理约束。

    每日开早总结、训导、喊口号,对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且原告委托银行为被告统一发放工资等。

生效判决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系列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与隆某等十五名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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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本院认为,首先,本系列案中,被上诉人从事的劳动是为“美团网”提供送餐服务,上诉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经营管理、食品流通等,故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属于上诉人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

    且上诉人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上诉人系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劳务服务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遵守上诉人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规程,应当按照上诉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提供、地点提供劳动计付标准、方式、时间等以上诉人或上诉人合作方的规则为准。被上诉人亦应当参加上诉人安排的培训、学习。

    而且,上诉人二审确认按照《劳务服务协议》对被上诉人进行必要的管理,上诉人每月向被上诉人发放报酬。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的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被上诉人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再次,上诉人仲裁主张双方之间既非劳动关系亦非劳务关系,但未能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未能提供区别于上述两种关系的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则主张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仲裁时的主张应为笔误,但其仅提供《劳务服务协议》予以证明。

    该十五份《劳务服务协议》的打印内容一致,仅协议中有效起止期限、被上诉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手写内容不一,可以认定系上诉人为重复使用单方制作。
上诉人辩称双方已经在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且不得要求相关机关改变对本协议下劳务关系的认定等,不论该条款是否有效,其在仲裁时未就仲裁委受理案件提出异议,且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以双方约定排除而予以否定,而应根据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双方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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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另辩称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约定可随时解除,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解除条件,不足以否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至于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的工资并未由固定工资构成,因报酬的计算方式系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模式,故不足以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且上诉人亦未能就其向被上诉人发放的报酬提供具体的核算标准和依据。


    而上诉人所称系受美团委托协助管理,但未能提供其与美团之间的相关约定,也未能就其一审时即已主张的部分被上诉人为美团众包骑手提供证据,亦与其一审主张的合作关系不一致,故上诉人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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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持续稳定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动者每月领取劳动报酬等情形,实际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双方之间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规定。

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为降低经营成本会以其具有优势地位而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劳务协议》,而双方在履行劳务协议的过程中实际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且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每月领取劳动报酬,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人身依附性。

综上,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如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综合和各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双方之间存在的真实关系,并非《劳务协议》就有一定能够否定双方之间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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