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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米修刑事律师原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适用心得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黄军明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是设置的一项制度,是当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该制度的设置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之一。但该制度设置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并不理想,很多律师对该制度的适用显得生疏,导致在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执业中未能做到穷尽可能性。笔者根据实践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律师辩护工作中的运用总结如下心得:

    一、要明白法律规定的羁押措施的立法本意

    根据立法本意,刑事拘留和逮捕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即有罪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侦查、审理工作,包括窜供、毁灭证据、继续犯罪等。但由于受我国重打击、轻人权保障的司法传统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是我国刑事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的常态,该做法其实并不符合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潮流和立法本意。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本意

    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增设该制度,立法本意在于改变我国羁押常态化的状态,防止对逮捕后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嫌疑人进行羁押,防止判决前的羁押措施异化为变相制裁、减少刑事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体现司法进步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律师在为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只要符合前述立法本意的理由均可以列明,理由越充分则检察机关采纳申请意见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主体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机关。因此如果需要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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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同于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而取保候审措施依据在是该法第六十七条,两者有差别。律师应该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否则会被当事人认为不专业。

    五、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常用依据

    律师办案的套路是三段论,法律规定依据是最重要的大前提,很有必要掌握。目前办理该业务的依据有《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刑诉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后面的三个文件比较具体,适用性较强。此外,有些地方也会出台一些地方的指导意见和规范,都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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