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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黄军明律师:落实律师会见权利是刑事司法文明的要求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东莞)律师事务所  黄军明

 

近日,本律师在广西贺州市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遇到了会见难的问题,本案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会见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情形,但本律师在会见之时仍然意外被拒绝会见,理由是侦查机关给看守所发函称该案件案情复杂,所以不允许律师会见。对于这一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损害律师执业权利、违反人权保障的做法,本律师当然不能坐视和放任,本律师当即启动维权行动,向当地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向当地律师协会和本律师所属律师协会报告要求启动维权。目前,维权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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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方向和我国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唯有法治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司法及行政机关均明文规定落实法律规定,让每一起案件的办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中央在去年做出开展扫黑险恶的决定,就是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国策推向纵深的体现,是为了从根本上加大社会治安整治力度,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相关文件中也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律师近期也有所听闻在扫黑险恶专项斗争中存在打击扩大化的倾向,有些地方存在指标评比竞赛的现象,有些地方本来治安稳定、经济相对落后,过往也未见过关于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报告,但在此次专项斗争中各项战果居然排在前列,令人费解。本律师还代理了当地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案件线索是当地扫黑办转交的,但有关被告人却是当地老实巴交的农民,无非是为了制止村内一个采石场对村道的损坏(采石场的运输车辆超越严重导致村道损害严重),居然被提起刑事公诉。极其简单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几次变更罪名,打击扩大化倾向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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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要求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很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得到有专业能力的律师的有效辩护,均是现代刑事制度的要求。因为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当公民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的指控的时候,是不堪一击的,冤假错案丛生。文化大革命那一声浩劫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就是沉重的教训。

会见权,既是律师履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辩护职责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之一。嫌疑人的被会见权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防止侦查机关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程序性保障之一。试想如果律师连嫌疑人都无法会见,又如何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呢?而一个公民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在一个完全陌生而又与外界隔绝、无法与亲人沟通的环境中,再心理强大的人也会失去理智,有可能导致心智的崩溃而屈打成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落实会见权、保障刑事侦查程序的公正性已经成为世界刑事司法文明发展的方向。我国自改革开放、建立现代法治系统以来,逐步融入世界司法文明的轨道,有关人权保障和刑事程序逐步了世界接轨。而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最高司法机关和部委的明文规定,凸显了保障律师会见权在内的执业权利已经成为共识。我们期待这些共识和规定,在全国各地得于不打折扣的落实。

当雪崩来临之际,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我们正处于一个历史的重要路口,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攻坚阶段,每一个司法参加人都应该秉持自已的法律信仰,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中遵从信仰的招唤,坚持正确的潮流方向,自觉抵制不良干扰,无愧于时代的要求。

我们期待文明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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