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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坚持法律标准,防止运动执法冤假错案

 作者: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黄军明律师   时间2019年2月27日

最近几天晚上总是不能安睡,半夜醒来,辗转难眠,思考一些问题,特别是最近代理的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刚开始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前几天被呈报逮捕,罪名却变换成了寻衅滋事罪。令人担心的不仅是这个案件办理中办案机关的极度随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漠视,更多的是对社会治理模式扭曲可能导致社会发展走向灾难的无力感。

那个破坏生产经营案当事人是我的亲戚,我原来就很熟悉,当地远近闻名的老实人,几十年勤俭节约,以种菜务农为生,一贯遵纪守法。我了解了此次事发的起因,完全就是民事纠纷(大概是村子里面有个采石场使用村道产生损害而拒不遵守维护约定,采石场因营业许可原因停产后,村干部等一众人决定对村道进行维护,一可以借冬闲之机整修涵管有助于来年耕作,二可以防止采石场继续走重车而造成对道路损害的加深。采石场与村民曾经在镇政府的参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治安管理部门便对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几个村民立案,我那个可怜的亲戚便被牵扯其中。既然是亲戚,作为律师的我,义无反顾提供法律帮助理所当然。我介入案件后,及时会见、阅看有限的案件资料、寻找有关知情人员作访谈,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呈现出来。根据现有情况,涉案纠纷不属于刑事范畴,有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但很不幸的是,目前正在轰轰烈烈开展“打黑除恶”行动,因为此事牵扯到有村干部在内,被视为“村霸”而列入重点打击范围,办案部门极其谨慎。作为法律人,坚持法律标准是思考和行事的出发点,作出判断后,我及时撰写了关于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得到办案部门的回复是,取保候审不可能,案件要继续往下走,其他案情不便透露。刑事拘留30天届满,到了呈请逮捕节点,获得消息是变更罪名寻衅滋事呈捕。仔细对照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仍然是不构成犯罪,我向检察院侦察监督部门提交了不构成犯罪及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且根据刑诉法第88条规定,要求检察院侦察监督部门在审批逮捕申请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法律意见书提交上去后,没有任何回复。昨日我主动电话检察院承办人员,获得信息是逮捕已经批准。有关侦察监督机关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逮捕,律师提交法律意见得不到任何反馈,法律仅是停留在纸上。

最近一段时间,所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中,感觉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倾向特别明显,一些单位犯罪中的普通员工本不应轻易入罪,却被列入打击范围而判刑。通过网络开展的一些新型商业模式,动辄被以传销活动认定,有关参与人员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被判较重的刑责。即使律师在辩护中依法提出了对定案证据存在确实的疑问,也得不到法院的关注,而法院几乎均遵守公检法一体的默契性,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照单全收。使得不少被告人明显感到冤屈,但又无处伸张。

司法进步是社会进步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刑事司法进步是司法进步的重要标杆,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但目前的实践是打击的运动化、扩大化倾向明显,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口号化,让很多人深感无奈。刑罚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手段,刑法本应坚持谦抑性原则,但目前实践中许多通过民法、行政法调整便可达到目的的人和事,本不应通过刑事处理却以刑事手段处理,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中央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深化司法改革决心很大,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也根据有关精神发布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个重要的程序性文件(三项规程),最高司法机关在文件明确提出要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以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对定罪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依法宣告无罪,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这一要求具有重大进步意义,代表我国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里程碑。

时间刚刚步入已亥年不久,岁末年初之时,灰犀牛成了时髦词和流行词。我们都知道灰犀牛就在那里,最大的灰犀牛已经是共识。但我们仍应保持对未来的信心,作为执业律师,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担当,努力工作,践行法治理念。大雪崩塌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律师不能成为无知的雪花,而应该成为社会前进的推动者,坚持良知,开启民智,抵制愚昧,坚守底线,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须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力量对比的强弱转换有可能是在大家的努力之下不知不觉中实现的。兔子的尾巴长不了,希望就在前方,你我共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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