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教训别人以轻微暴力后,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呢?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通过今天的真实案例我们来分析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张某因曾帮助过的同学秦某在其联系工作时未提供帮助而心生不满,一日,张某得知秦某要到某地游玩,便电话通知韩某、倪某前去 “收拾” 秦某。韩某、倪某赶到后对秦某进行殴打,张某要求秦某给钱,因秦某身上钱少,便拿走其两部手机,并让其第二天拿钱换回手机,后张某卖掉一部手机,赃款被张某和韩某挥霍。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后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应构成抢劫罪,中院经审理,维持对张某、韩某的定罪、量刑及对倪某的定罪,对倪某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三被告人以轻微暴力强索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主观目的方面,三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单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是报复、教训被害人。张某因秦某未在其求助时帮忙等事产生教训秦的想法,后续行为包括索要钱财、拿走手机等更多是为了实现教训、报复目的,从其后续对索要财物的调整等情况也能体现这一点。
其次从暴力胁迫强度方面,三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胁迫强度尚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强度标准。他们前去见秦某时未携带凶器,仅实施简单拳打脚踢的轻微暴力,秦某当时有反抗、逃跑条件却未实施,且事后采取索要方式要回一部手机,可见暴力、胁迫强度在寻衅滋事罪相关行为的范围内。
最后从罪刑相适应原则方面,抢劫罪属于重罪,起刑点高,寻衅滋事罪是轻罪,法定刑相对较低。寻衅滋事罪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及侦破难度低于抢劫罪,其行为人多是寻求精神刺激等,伤害较轻微且不隐瞒身份。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等情况,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人实施暴力程度、主观动机、归还手机情节以及有未成年人等情况,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合以上分析,三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为正确,准确贯彻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你如果有什么疑问或观点可以私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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