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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小丽和小华因长期感情不和,欲到法院起诉离婚。小丽咨询其丈夫小华名下有一套房改房,其丈夫生成是单位分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能否对此套房产申请分割?

首先,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因而,小丽丈夫的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是否可以申请分割,要视情况而定:

 

① 自然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 

 

② 自然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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