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所代理的一离婚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我所刘律师尽最大能力为我方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缓和双方当事人矛盾。
原被告于2013年在深圳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初期感情尚好,后期感情逐渐淡薄,至2020年开始分居,感情破裂。经法院审查,符合先行调解条件,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登记于原告名下的位于深圳某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该房产的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承担
3. 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某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该房产的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承担
4. 被告向原告补偿房屋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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