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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郭美美“二进宫”事件来谈谈可能的法律后果|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毅律师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团队 王毅律师


          3月18日,上海警方发布的一则通报迅速吸引各大媒体关注: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曾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等32名犯罪嫌疑人。现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据知情人士透露,郭某某即为网红郭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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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将就此案可能涉及到的包括是否构成犯罪、此前“案底”是否会有不利影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至于郭美美与其母亲合开的公司在3月17日被匆匆注销,是否与此案有关,仍需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本文暂不做分析。 

    一、郭美美涉嫌什么罪名?

          根据警方通报,郭美美是涉嫌参与生产、销售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个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或者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均触犯该条规定。此次郭美美涉案原因可能系其明知减肥类食品中添加了违禁成分,但仍在直播间和微信里销售该减肥类食品。至于究竟郭美美是否有参与生产,则需要根据警方后续调查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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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郭美美在网上直播平台和微信中有大量销售减肥产品行为

          根据网上信息,郭美美出狱之后常常以网络主播的身份带货,兜售一款叫“Chenk 减肥糖”的产品,“699元一盒,一盒十天。” 一张流传于网络的朋友圈截图显示,名为“郭美美工作号”的微信账号经常在朋友圈售卖该款产品。为了吸引顾客,该账号表示“咱家脂肪最顽固的顾客吃一盒也瘦了四斤,其他顾客吃一盒基本能瘦六七斤。”不仅如此,该账号还一边卖货一边招代理:“减肥糖老顾客继续加单,只要吃了就会瘦,99%的回购率,想要做的私信我。”郭美美的微博简介中含有“演出、瘦身”字样,并附带一个微信号。若上述情况属实,则郭美美确实与减肥产品的销售存在密切关系。

          郭美美是否构成本罪,关键在于其对于其所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的西布曲明成分系对人体有毒有害物品是否系明知。

    (二)“西布曲明”到底是什么东西?

           据了解,西布曲明属于中枢神经抑制剂,最早用于治疗抑郁症。在抑郁症治疗临床应用中发现,其减轻体重作用明显优于抗抑郁作用,因此被用于减肥药研发,治疗病理性肥胖症。

           2010年10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称,相关专家对西布曲明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认为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会造成心率加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因此,我国早在2010年就已经停止了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国内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但是,违法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案件一直未有中断,因其所带来的利润非常惊人。

    (三)郭美美是否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要确定郭美美是否明知,首先要看是否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其明知。比如,录音录像、短信或者相关文件资料等。如若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郭美美系明知,则应当结合其经历和认知能力来推断。比如,郭美美是否有相关行业的从业背景和资质、学历等。如若没有这些条件,作为普通人,正常情况下是否对于“西布曲明”属于食品违禁成分也应当是明知的?在销售涉案减肥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持续不断有用户向其反映有不良症状?这些都有待公安机关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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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郭美美过去的“案底”对其是否有影响?

           郭美美作为一名在网络上非常活跃的网红,众所周知其曾经因为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于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郭美美此次涉嫌犯罪,距离其刑满释放仅有一年多时间。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郭美美距离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尚不足五年,若最终被认定为有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外,《刑法》第七十四条、八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不得假释!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为何不排除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

          在老百姓印象中,检察院主要职能是指控犯罪,其实检察院还有其他职能。例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此案中,如若警方通报的相关情况最终查证属实,则郭美美等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实践中许多侵权案件存在着被侵害的消费者众多,许多消费者出于不知道自己利益受损、漠不关心、记忆模糊、信息不对称、嫌麻烦等原因,在购买了有毒、有害食品之后,往往选择沉默,成为不特定受害者。

          由于没有提起私益诉讼,导致损害利益得不到救济,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正常经营秩序得不到恢复、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公共利益受损持续。

          回归此案,此案涉案人员众多,郭美美很有可能只是其中销售人员当中的一个,涉案团伙销售出去的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有可能数量非常大。若如此,则对社会正常经营秩序造成的损害也会比较大,不排除检察院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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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若最终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是否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则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普通消费者在维护自身私益权利时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检察院此时是维护公益权利,还可以适用这些惩罚性条款吗?对此,法律条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该规定,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笔者认为,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维护社会正常生产消费秩序,既然消费者协会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检察院也应当有权主张。

          司法实践中,就检察院提起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诉求是予以明确支持的!因此,此案若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则包括郭美美在内的涉案人员可能将会面临巨额赔偿!

     

    四、结语

           此案目前尚处于侦查阶段,许多事实尚待公安机关调查后才能确定,理论上不排除任何可能的情况出现,包括郭美美被无罪释放。如若经过公安机关全面侦查,确定郭美美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根据笔者在上文所提到的内容,郭美美将要面对非常不利的后果,有可能在失去自由的同时,还要面临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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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毅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注于刑事辩护和民商事领域的案件代理;

    在2019年就成功办理三例获得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有多例案件获得司法部门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执业以来经手案件均获得当事人认可

    普罗米修权彰律师团队成立以来经手案件上千起,均取得满意结果,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 400-057-3132 或者 1353005356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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