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罗法务律师法律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一位资深老律师的办案感悟:和解撤案,殊途同归

    2022-05-20

    和解撤案,殊途同归

    ——谈一起合同纠纷案的峰回路转


    材料不全,办案受阻

    某天下午十七时二十多分,我在接到指派通知后旋即前往办理接案手续。接到卷宗后,看档案袋封面上“申请人”栏注明是一位女性,“案由”栏赫然写着“合同纠纷”四字,于是,头脑里的第一反应便是:该案极有可能是民间普通的经济或民事合同纠纷。再加上已经是落班时间,便将卷宗匆匆塞进公文包,就往回家的路上赶了。夕阳,透过车窗告诉人们,它又将完成一天的轮回了。

    次日上班,在清点材料时发现:这是一个民事上诉案,案卷除了申请法援的审批手续及上诉状和一审判决书之外,就是一页《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和两页上诉人的入院治伤记录。没有合同,没有一审起诉书。由于还没看材料,心里嘀咕这是什么“合同纠纷”呀?


    于是,马上拨通例行电话。在征得上诉人同意按指派委托后,问其手上还有没有一审的起诉书和合同。她说起诉书没有,在一审律师那里,合同就有。我问她能不能叫一审律师复印一份起诉书和合同一并交给我?她说“可以”,随即却又说“你不是要阅卷的吗?阅卷就有了。”我不便再说什么,只好说“好吧,有事再联系。”

    我稍感不快,站起来想了一下,决定先去中院联系阅卷——案卷材料不齐全怎么研究案情呀?

    可是到了中院,导诉室上网查询后却告知:查不到,说明还没有立案。“不会吧,都一个多月了”,我说。“因为立案庭最近搬动到另一个地方,可能是一时不知道把案卷放在哪啦,下个星期再来吧,好吗?”导诉员继续说。“说得轻巧,中院好跑吗?!”我心里沉吟但嘴上不说。道谢就后悻悻地走了。


    一个上午就这么过去了。再次电话告知上诉人,她却说要三天后才能把我要的材料拿过来,因为一审律师没空。

    但我也不能白等呀。于是只好“有多少米,就煮多少饭”了,下午就看起了材料。

    在看了上诉状后,知道这是一个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上诉人是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是原审原告。上诉请求列为三点:一是撤销一审判决;二是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无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医疗费和护理费若干元;三是一、二审的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律师了解案情,有个不是诀窍的诀窍,就是看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平时迅速答询就是看了这两个后,就十有八、九说对了。因此我也不例外地先看这个,其内容是:

    在叙述了被告(即上诉人)和刑事加害人××都是原告的员工之后,就说去年某月某日因被告上厕所不在岗与刑事加害人××发生争执被推了一下致使被告受伤,刑事加害人××被提起公诉。然后其内容先是两个“分号”,之后就是五个“句号”。 那五个“句号”,是与案件有关的数据,不是争议焦点,但那两个“分号”与争议焦点则紧密相联。

    第一个分号说“2016年的1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因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由刑事加害人××承担,被告自行向刑事加害人××主张;”看到这知道是什么“合同纠纷”了,同时又觉得:这算什么“约定”,谁不懂医疗费、护理费由刑事加害人承担、由刑事被害人主张?这不是白说嘛!

    第二个分号说“原告同意暂代刑事加害人××垫付护理费,被告若未能获得刑事加害人××赔偿,则无需归还上述款项;”这句话的意思使人知道:即便被告获得赔偿,需要返还的也只是护理费,没说也要返还医疗费,所谓“上述款项”是不包括医疗费的!但是,这句话却留下了医疗费是否需要返还的悬念。

    或许双方的协议书里根本就没有关于医疗费的垫付和是否需要返还约定。这要待拿到协议书看了后才能清楚。据被告称:她既没有要求、也没有委托过原告“垫付”医疗费。另外联想到可能是《刑事谅解协议书》写得不够清楚造成,因此也要叫上诉人把它拿来参阅。

    可是,那边中院还没立案,不能阅卷;这边要等三天,材料才能拿到手;漫长,难耐!



    洞悉案情,目瞪口呆


    三天的等待终于到头了,上诉人与她的丈夫一起到来。可她只是拿来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收条,刑事一审起诉书和判决书。本案一审的民事起诉书以及刑事谅解协议书没有拿来。追问原因,说是一审律师一时找不到案卷放哪了。

    由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显得弥足珍贵,迫不期待地想知道它的全部内容。立看:

    该协议书为甲乙丙三方签订。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丈夫,是丙方的护理人员;丙方为被告。全文总共有六条,第一条就涉及上述“经审理查明”两个“分号”的内容,文字表述为:

    “丙方因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刑事加害人××承担,丙方将自行向刑事加害人××主张。现甲方同意暂代刑事加害人××垫付护理费,丙方若未能获得刑事加害人××赔偿,则无需归还上述款项。”

    果然没有关于医疗费垫付和返还的约定。因为接下来的第二、三条是说乙方自愿护理丙方,待遇是多少,怎样支付的。第四、五、六条分别说该协议是终结处理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式三份各执一份。

    另外,还了解到:乙、丙两方根本就没有获得过此协议书的文本,是一审开庭时由于被告没有而要求给予复印一份才有的。

    看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后,尽管材料如此贫乏,但已经足以能够推断归纳出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了:

    1、可以确认本案协议根本就没有关于医疗费垫付和返还的约定。它是原告把它拉进来当成是“合同纠纷”的内容来起诉、一审判决照判无误的产物。

    2、在被告获得刑事加害人的赔偿后,充其量她也只需返还护理费,因为孤立地看合同的约定,如果被告未获得刑事加害人的赔偿,则无需归还护理费。其意思就是:如果被告获得赔偿,则需要归还护理费。

    3、既然讼争双方都明确被告的医药费、护理费应由刑事加害人承担,那么原告的“垫付”就应该是为刑事加害人垫付而不是为被告即刑事被害人“垫付”;返还亦然。

    4、被告说没有收到协议书,这只是一个说法,没有证据证实。因为上面清楚地写着:“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本案也没有对协议书申请鉴定、判定真伪。但鉴定不鉴定并没有影响本案争议的对错和输赢,因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需要返还医疗费和护理费。

    5、依据惯例:故意伤害的刑事谅解是在解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之后另行赔偿或补偿被害人才能达成的,这“个案”怎么就例外了呢?

    于是,根据以上事实,让人惊奇地发现且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是个彻头彻尾、成色十足的错案。并且错得相当离谱!


    慷慨陈词,痛陈利害

    然而,面对上诉当事人,又该怎么说、说什么好呢?所以在进一步询问案件的其他情况后,综合全部案情,就从细化上述内容入手,精神抖擞地向她陈述利害关系:

    1、在本案协议书中没有关于医疗费垫付和返还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和一审判决把它拉进合同纠纷争议的内容加以起诉和判决,这是本案的第一个错误,并且是个巨大错误。仅凭这一点,就可以支持撤销原判、无需返还医疗费;或至少要发回重审。

    2、既然讼争双方都明确被告的医药费、护理费应有刑事加害人承担,那么:不仅原告的“垫付”应该是为刑事加害人垫付而不是为被告即刑事被害人“垫付”,而且原告起诉返还也应该是向刑事加害人起诉返还而不是向刑事被害人即本案被告起诉返还。因此本案原告是告错了人,法院判被告返还就是判错了案。这是本案的第二个错误,带根本性的错误,而且是个惊人的错误。很难理解一审判决为什么会犯这一低级的错误!

    3、既然协议书约定医疗费、护理费由被告即刑事被害人向刑事加害人“主张”,可原告在垫付了之后就早早拿票据去报销入账了,被告凭什么去“主张”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就必须交出票据,让被告“主张”把钱要到手了再返还呀?怎么能够拿票据去报销入账了之后、白手向人家要求返还呢?再说了,已经入账报销了还请求返还,那返还的这笔款子又准备如何打发呢?

    说到这里,当事人与她丈夫对视了一眼,眼珠子滴溜溜地转。一时不知道他们想什么。不理睬,继续说下去。

    4、被告获取刑事加害人的三万元赔偿,就包含有“继续治疗”的内容和含义,不是用来返还的,也没有约定需要返还的。因此认为被告获得了赔偿就要返还,完全是一种误解。

    5、如果刑事谅解协议的协商环节没有就返还护理费的问题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没有新的约定,那么被告是应该返还护理费的,因为被告获得赔偿,就符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这一点被告应该心中有数。

    6、本案到了这个环节、出现这样的状况,应该是在刑事谅解协商环节的文字表述关没有把好,才会弄成这个样子。因为这么简单的案子搞得这么复杂,检索起来与刑事协商和解有着极大关系。按照通常的刑事协商谅解,根本不会、也不至于、更不容许出现这样的情况。

    7、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但合同由三方签订,为什么一审没有追加乙方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呢?这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再加上乙方和丙方被告是夫妇关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显得追加其参加诉讼更有必要。就此而言,为了查清案情,本案发回重审,追加其参加诉讼也顺理成章。

    说到这,上诉人问:不发回重审不行吗,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一审诉讼请求就可以了,说她要回老家去休息,若发回重审,时间会拖得很长。“可我只是律师、不是判官呀,他们会全听我的、按我说的判吗?”我说。

    在我们即将结束约见、互相道别的时候,她还强调并用期待的目光看着我,希望不要发回重审。我有些不解,答应考虑后再答复她。并叮嘱她继续叫一审律师尽快找见我需要的材料,不要依赖阅卷。她也诺诺连声。


    峰回路转,殊途同归

    在此次约见后的下一周,我再次去到中院查问,因为登录诉讼平台也无法查到是否已经立案。可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没有立案。这就意味着我无法与该案的法官和书记员联系阅卷。于是在反复阅读手头的材料后,就着手准备写该案代理词的提纲。不料一上机便打成了快四页纸的完整文本,但心里还是希望能尽快阅卷以校正代理词细微末节的正误程度。

    在后来再往返两次中院而不达目的之后,就不再是一鼓作气、而是决意索性等待下发开庭通知书以后再作决定了。

    又过了一个月多,终于下发了开庭通知书。并接到上诉人的电话:再次恳求不要发回重审、争取撤销原判和驳回一审诉讼请求即可。就此,我把自己早已想好了的答复告诉她:叫她可以到法援处申请把我撤换掉,另行指派代理人。因为律师代理诉讼,除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外,还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并对她说:案件到了我手里,就不许再太随意了。但最后我还是委婉地告诉她:“努力争取吧”!

    可是,在距离开庭还有一个星期的时候,却接到上诉人的电话通知,说被上诉人主动唠她和解,自愿放弃一审的诉讼请求,还补偿她2500元,要求她撤回上诉;于是她同意了被上诉人的和解请求,签订了和解协议,领取了2500元的补偿款,并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要求转交中院。我问她为什么事前不告诉我一声,她吱唔不清,我及时转口不让她为难,并要求她提供和解协议书看一下是否可以。她答应了我的要求并立马拍发到我的微信上。但由于拍的效果不是很好而看得不是很清楚。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并不让我的大脑一片空白,而是有一种将原来已经成型的东西哗啦一声撞得粉碎的感觉,就像当年法国足球世界杯赛场上齐达内一头撞在卡齐拉齐胸口上的感觉:把人们对他的喜欢和好感撞得粉碎!

    我稍稍定了一下神之后,习惯性地曲肱、拄桌、托腮、凝思,企图厘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首先不敢多想上诉人为什么不希望发回重审。因为或许她真的害怕时间会拖得很长、影响她回老家休息。因为我在约见她的时候,就觉得她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不是很佳。

    接着,我想到了或许一审法院会感到有一定的压力。因为我的观点与上诉人披露之后,是否会传到一审法官的耳朵里,使他们也觉得发回重审的几率很大,于是也作伐促使和解。

    我还不敢断然认为上诉人的一审代理律师是否也会有压力。因为发回重审、从头再来,对一审的全部诉讼活动也是个重新检验的过程。其中的成败得失,就会重新来一次检索。

    但我鲜明地觉得被上诉人会感到压力。因为若发回重审,除了可能败诉以外,起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又要重新数一次。如果是精明的企业家不会忽视这种支出和数额。

    而最受冲击的人就是我本人。因为我自信该案发回重审的几率很高。如果发回重审,我很有可能会请求指派跟进。再如果能按照我的观点、看法和主张改判,那就是一个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例。如今已经申请撤诉了,不仅使我失去了一次表现的机会,而且该案肯定不能成为典型案例了。

    想到此,我就把曲肱、拄桌、托腮的双手胡乱地梳理了一阵子头发,有着抚顺并整理一下思绪的意思。于是思路转到上诉人方面:也好,不仅实现了上诉请求,还额外获得了2500元的补偿,是个好结局。这或许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殊途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