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罗法务律师法律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

    深圳刑事律师:王毅律师浅谈浙江大学某大学生犯强奸罪事件的法律问题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王毅律师

          近期浙江大学学生努某某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浙江大学据此对该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随即浙江大学重新调查,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此次事件引发热烈讨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的王毅律师对此次事件也提出自己的看法。

    2020年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热议。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以下简称《浙大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这份决定一经发布,就在网上受到众多网友质疑,而网友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存有疑虑。随后,浙江大学收到多项针对努某某违反校规校纪的举报信息并随之重新展开调查,根据新查证事实对努某某作出开除学籍决定。本文将从刑法角度对努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以及从行政法角度对浙江大学先后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进行分析。

     

    一、从刑法角度来分析,努某某犯强奸罪仅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并被适用缓刑有法律依据吗?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见,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量刑规定最低为三年。既然努某某构成强奸罪,为何法院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由于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案件信息并未公布,但从浙江大学所发布的《情况通报》可以得知,努某某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另外,笔者根据在网上查找的相关信息,努某某还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检察院通常会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都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据笔者网上查找相关信息,本案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基于努某某具有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浙江大学所发布的《情况通报》提到的其具有犯罪中止情节推断,其犯罪情节应当较轻,其在受到刑事审判期间必定表现出一定悔罪表现。至于有无再犯罪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很多情况下需要根据其以往表现以及案件本身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
    由于笔者获取的案件信息有限,但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虽然有网友对法院对努某某适用缓刑感到疑惑,但判决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目前,事情又有了新情况。浙江大学基于多项举报并查实,努某某存在多项违纪违规行为,浙江大学根据新查证的事实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由于浙江大学并未公布新查证的哪些事实,因而尚不清楚这些事实中是否存在《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撤销缓刑的规定情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目前网络上关于对努某某的举报中,就有多起关于其在实施本案行为之前,曾多次对女生实施猥亵行为的举报。若司法机关对这些行为进行查证并最终得到证实,且其被举报的行为中有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对其进行审判并重新量刑。若经查证,只能证实努某某具有考试作弊等并不触犯《刑法》或者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形的事实,则法院不会撤销对努某某适用缓刑的判决。

     

    二、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浙江大学对努某某先后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否适当?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学校无论是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还是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均涉及(可能)剥夺努某某的受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

         浙江大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依照《教育法》的授权,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利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浙江大学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可能会)剥夺了努某某的受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当然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从不同角度来划分,可以做出许多不同分类。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规范程度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范围等作了比较明确详细具体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严格的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没有选择和裁量的权利。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裁量。行政主体在作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限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自己的权衡和判断来选择具体实施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还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
    本案所涉及到的作出处分决定的依据均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仍需由行政主体依据自己判断来作出行政行为,显然属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本文将在下文中对浙江大学作出这两次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讨论。

    (一)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合法但不合理

    浙江大学2020年7月14日就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依据《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1、决定具有合法性

    浙江大学在作出决定前,如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已经告知努某某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努某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努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则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合法的。到目前为止并未有任何关于程序不合法的新闻报道,我们有理由相信浙江大学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合法的。

    教育部2017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以及“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等情形,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浙江大学的规定并不违反教育部的上位法规定(上位法不可能规定的过细,否则在实际操作层面就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依据学校规定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在内容上也是合法的。

    2、决定不具有合理性

    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要求之一就是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浙江大学《违纪处理办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浙江大学依照此规定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决定,似乎符合规定。目前浙江大学发布对学生处分信息的学工部网站暂时无法打开,笔者无法进入网站查看该网站公布此前对学生的处分信息(浙江大学网站其他链接都能正常打开),但有网友在网上列举该校此前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情况(网友还把学校处分通报的截图放在网上)。例如:

    (1)2015年对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杭西刑初字第294号)的吕某则是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浙大发本【2015】119号);

    (2)2018年对猥亵女生,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的吕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期限12个月。

    笔者对第(1)项中的刑事判决在网上进行查证,确定确有其事,但第(2)项事实真伪以及学校对这两项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处分无法在浙江大学网站上得到核实。如若网上所列举的情况属实,显然浙江大学此前对努某某作出的留校察看处分偏轻,与上述两个案例的处分决定相比甚至无法自圆其说,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当然,这两件事情的处分真实性由于无法查证,暂且不论。

    浙江大学对努某某作出的第一次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所以会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也是因为违反了人民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无论是浙江大学还是其他高等院校对于学生的纪律处分,对于一名已经被法院判决犯强奸罪的学生,仅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实在过轻。许多学校的学生仅仅是因为期末考试作弊(近期新闻媒体报导,某高校学生因为期末考试作弊被发现,最终跳楼身亡,就是因为根据该校相关规定,期末考试作弊可能会被开除学籍),或沉迷网络导致课程不及格,或学术不端等行为就被学校开除,其实这些行为不但不构成犯罪,甚至有些连一般违法都算不上。浙江大学与其他高等院校所制定的规定都是依据教育部相同的规定所制定,浙江大学的处理结果却存在如此大的反差,人们自然会产生议论。就浙江大学《违纪处理办法》而言,此次处分决定也具有不合理性。根据《违纪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考试作弊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根据该校规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都可能被开除学籍,犯强奸罪如若仅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那些因为考试作弊被学校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岂不是很冤?如若学校对考试作弊的学生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只处以留校察看处分,那关于开除学籍的规定岂不是一纸空文?

    本次事件涉及到强奸罪,其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在道德层面亦不会轻易被社会接受,浙江大学在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时显然没有拿捏好自由裁量权尺度。如若对于社会危害性这么大的性犯罪作出低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显然不合理,也不符合人们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

    (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合法但仍不合理

    1、决定具有合法性

    根据《浙江大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以下简称《开除学籍通报》),浙江大学根据网络出现的多项问题线索及相关当事人来校、来信反映情况,向数十位师生(含若干举报人)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了解、核实,对有关线索进行多方取证、核实、审议,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处理程序合法合规。在此基础上查实,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同意重启处分程序。依照规定,也向努某某本人送达重新处分预通知,并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被处分人努某某对于违纪事实无异议。笔者认为,学校在此基础上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开除学籍通报》,对努某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系根据新查证事实,依据是《浙大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规定。内容依次为:学生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学生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学生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开除学籍通报》对努某某作出处分的依据,我们大体上可以分析:努某某存在考试作弊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情形、努某某违纪违规次数达两次以上的情形。显然,浙江大学此次对努某某作出的处分决定仍然是合法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内部文件的规定。

    2、决定仍不具有合理性

    学校具体新查证努某某存在哪些违纪违规行为,因为并未公布,我们不得而知,但根据《开除学籍通报》的措辞,此次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并非是因为前一次处分决定不适当,而是因为有了新查证的事实。可见,浙江大学单独对于努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这一件事情仍然维持其曾作出的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意见,此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系因为有新查证事实。根据《浙大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学生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虽然努某某还存在考试作弊的情形,但既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都没有被开除学籍,显然浙江大学不会因为努某某考试作弊对其开除学籍。由此可见,此次浙江大学对努某某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原因系因为努某某实施了两次以上违纪行为(即包含犯强奸罪在内的两次以上违纪行为),被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故此,笔者仍然认为浙江大学此次重新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具有合理性!

    当然,浙江大学也意识到《浙大违纪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其在《开除学籍通报》也提到学校下一步将启动对校内规定的评估修订程序,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学校管理。笔者认为,虽然处分决定仍存在不合理性,但处理结果是符合社会期待的,而且浙江大学显然也在努力纠正内部规定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仍然要以正面评价来看待浙江大学对于此次事件的处理!



    专业刑事辩护王毅律师


    律师刑事咨询.jpg


    执业经历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法学学士;

    专注领域

    专注于刑事辩护和民商事领域的案件代理。
    在2019年就成功办理三例获得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有多例案件获得司法部门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另外,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作为被告代理人介入案件后,提交大量证据材料和代理意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被告方意见,认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并非故意为之,相反认定原告违约在先,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合法利益。

    个人执业信条

    尽最大努力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包含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有专业代理刑事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关押人员专业办理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二维码.jpg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  中国百强律所  深圳律师事务所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