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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罗米修律所黄军明律师 | 商事外观主义的沉沦

    商事外观主义的沉沦

            小议最高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外观主义的适用限制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黄军明

     

     最高司法机关本月初发布了最新版本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这无疑是司法实务界的大事。发布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发布司法解释一样,已经成了最高司法机关宣示存在感的规定动作,确实对实务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本次发布的纪要引言中,专门有一段提及外观主义在审判工作中的理解和适用事宜,需要引起律师的注意,以拓展律师的代理空间、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说认为, “外观主义”又称“商外观原理”。大陆法民商法中依据商行为人的行为外观认定其效果意思的立法原则和学说。纪要引言第四段明文规定:“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言语中表达出一定程序上限制适用外观主义的倾向,此为商法学者所诟病,认为该意见将导致商法外观主义的沦落。

     商法中外观主义指的是商事交易行为人的行为意思应以其行为外观为准并适用法律推定规则;商事交易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适用“禁止反悔”规则,行为人公示事项与事实不符时,交易相对人可依外观公示主张权利。商外观主义着眼于对商交易行为的合理推定,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外观主义无疑具有简化交易成本、增加交易安全的作用,历来为商法学者所推崇,也成为律师代理中的常见观点及法官判词中的常见理由。

     此次最高司法机关的明确表态,所传达的深层次审判理念在于:需要注重穿透式思维探寻民商事行为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即确定小前提)、适用法律规则(大前提)的基础。其实该理念也与民法总则的立法理念一脉相承,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第到第一百五十条均表达出对真实意思表示的追求,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对外观主义表现出一定的排斥态度的立场。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民商事案件时,关注到该指导意见的变化趋势,对于拨开云雾、排除干扰,呈现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帮助,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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