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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群律师:感染了新冠肺炎就能认定为工伤吗?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


    有网友咨询陈群律师,感染了新冠肺炎就能认定为工伤吗?陈群律师分析及解答如下:
          感染了新冠肺炎并不一定都能认定为工伤。

    这是因为,从目前的报道看,我们国内的新冠肺炎感染者最小一月龄,最大90多岁。显然,这个最小的或最大的患者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另外,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构成很复杂,既有原始的纯粹的病人,也有为医治这些患者为抗疫而逆行的医护人员、警察、社区工作者、科研人员、公共服务人员等。他们的社会身份不同,他们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因不同,他们的收入及医疗与福利待遇不同。所以,能否认定工伤,是十分复杂的情形。

    下面,我就从什么是工伤?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等几个方面,规范的给您解答,希望能帮到您和您的企业。

    一、什么是工伤

    (一)概念及内涵

    工伤,又叫做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它是全世界通行的劳动者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

    它专属于劳动者。

    在我国,就是专属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从形式上看,就是有劳动合同、有工伤保险纪录的劳动者。

    (二)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主要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与抗疫有关的工伤认定,除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还要参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该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一)工伤待遇的享受主体

    1、只有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述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医护人员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参加抗疫的医护人员,主要有来自人民解放军的军队医护人员、来自全国各地普通医院的医护人员,前者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后者基本上是。

    所以,这两大类医护人员如果感染新冠肺炎,待遇是不一样的。

    (1)普通医院的医护人员

    他们作为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2)军队医护人员

    享受军人保险、军人抚恤,而不是工伤待遇。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第五十三条: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警察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参加抗疫的警察与军队医护人员一样,享受军人优待、军人抚恤,而不是工伤待遇。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4社区工作者、科研人员、公共服务人员等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直接参加抗疫的这些人,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情况比较复杂。

    (1)如果是劳动者,且是由政府征用、调配或用人单位指派直接参与抗疫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如果是自行上前线的“志愿者”,未经征用、调配、指派的,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他们如果被感染,要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3)如果是公务员,比照享受工伤待遇。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公务员,但公务员可以比照该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由单位支付,最终由国家财政承担。

     

    (二) “应当认定为工伤”及“视同工伤”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职业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1)时间条件:

    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前后,或因工外出期间,或上下班途中。

    譬如,用人单位规定上午八点至十二点上班、下午两点至六点上班,则工作时间就是工作日的8:00-12:00、14:00-18:00;

    相应地,工作时间前后就是工作日的8:00-12:00、14:00-18:00前后的合理时间。但法律并未对该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一般企业也不会对此以规章制度来规定,即使规定,也可能因为限制了甚至排除了劳动者的权益而引起纠纷。通常地,是指完成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必要时间。在具体工作场景,还是可以界定的。

    (2)地点条件:

    工作场所内,或上下班途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这四类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原因条件:

    因工作原因,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或履行工作职责。

    这就是对医护人员之外的其他直接参加抗疫的人,要“由政府征用、调配或用人单位指派”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原因。

    (4)结果条件

    受到事故伤害;或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或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2、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职业伤害,“视同工伤”

    (1)时间条件:

    工作时间,或抢险救灾中

    (2)地点条件:

    工作岗位,或抢险救灾中

    (3)原因条件:

    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

    (4)结果条件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三、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只有两种特定情形,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一)新冠肺炎不是职业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七类认定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只有 “患职业病” 与疾病有关,但新冠肺炎不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里的“有毒有害”是指工业三废,而不包含病毒(病毒研究所的保洁工人例外)。

    国家还公布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新冠肺炎看起来与第八类“职业性传染病”挂得上钩,但这一类又明确列举了五种疾病: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并没有“其他传染病”的兜底条款,更不可能列举“新冠肺炎”。

    所以,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患职业病”。

    (二)新冠肺炎是疾病,病亡者可能被“视同工伤” ,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情形(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这里规定的“疾病”没有列举,而是泛指,新冠肺炎肯定属于疾病。

    所以,如果企业员工在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法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企业员工直接参加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可以“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参与疫情防控也是“抢险救灾”,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但应当是由政府征用、调配或用人单位指派。因此,此类员工在防控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则属于人社部11号通知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认定工伤。

            如有更多劳动法律问题,可咨询陈群律师微信:cq8658,或者拨打全国咨询热线:400-05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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