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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姝律师: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相关劳动问题总结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黄姝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尚未结束,为了抗击疫情,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引发了很多劳动问题。在此,小编特意总结了疫情期间比较受关注的部分劳动问题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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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疫情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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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疫情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计算?

    1.延长春节放假期间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关注的就是工资发放问题,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4. 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工资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企业安排在家办公的职工工资

    在家办公也是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工资。如职工工资中包含绩效工资,受疫情影响在家办公,导致工作效率降低,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可以根据绩效考核计算工资。

    6.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工资的发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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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1.哪些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否认定工伤?

    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对于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工伤认定,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综合判断。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性强,员工要证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比较困难,所以还是建议大家做好防范措施,降低感染风险。

    3.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形并不包含在内,因此,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能认定为工伤。

    以上是总结的疫情期间部分劳动问题,如果大家有不同的意见,或者有其他的劳动问题,可以一起探讨。疫情尚未结束,希望大家以安全为重,做好防护措施,共同抗击疫情。

     
    如果你有相关劳动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或处理,请拨打咨询热线:400-05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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