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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律实操:关于试用期解雇,需要注意什么

      劳动案件中,很多企业最后输了官司,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没有做好用工风险把控。比如,很多企业在试用期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最后被劳动者诉至法院,最终作出很多不必要的赔偿。

      那么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需注意什么呢?

     

    1、约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用人单位对录用条件是否作出约定;二是看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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